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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2-03-22 返回列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产品注册为目的开展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在境外开展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涉及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内容,不涉及临床试验过程中数据管理相关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

所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应与临床试验中所有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二)可追溯原则

应能够根据注册申请人所提交的数据、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如有),可从原始数据库重现形成分析数据库、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统计结果,且形成的分析数据库和统计分析结果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一致。

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库,应可溯源至临床试验中的原始试验记录、病例报告表,临床背景信息应可追溯至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或原始记录。原始试验记录可能包括样本的筛选入选表、样本编盲表、检测记录表等,如申报产品需要配套仪器进行检测,则还应包括配套仪器上的电子记录。以上原始试验记录不要求递交,应妥善保管备查。

(三)数据全面且可读原则

所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根据申报产品的特点以及临床试验设计的不同,应保证数据全面、可读,且易于统计。数据库结构清晰、注释详尽,便于审阅。

三、临床试验数据库相关内容要求

一般来说,临床试验数据库相关内容应包括受试者相关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样本的检测信息。不同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所应包含的数据信息亦不相同。根据产品特点和产品性能评价需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不同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根据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对受试者的影响,一般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其中观察性研究根据临床试验中所检测的不同时间点又可分为横断面研究和纵向研究。横断面研究是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最常见的设计类型,其临床试验数据库内容的要求亦是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库内容的通用要求。对于纵向研究以及干预性研究应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再补充相应的数据。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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