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轮医疗器械法规修订中,国家药监部门根据IMDRF临床评价系列协调文件,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定义与国际接轨。将原有的免于临床试验的评价方式规范为免于临床评价,为非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提供更多更细的评价方法和原则,对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情况进行了更细致的分析。
1.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从定义规范来看,本次修订的法规认为仅做等同性论证的行为不算临床评价,那么原先我们认为的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则更新为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从目录内容上来看,本次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是2018年12月20日发布的修订版《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和2021年1月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修订)》的汇总版本,条款内容没有发生改变,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2.需要进行临床评价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指出,对于未列在《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需要进行临床评价,而临床评价的手段可以是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其中,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时可以采用“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或者“使用可比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部分临床评价”。对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时,“临床试验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多区域临床试验以及临床文献报道的临床试验”。“注册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适用范围、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途径或者评价路径的组合,开展临床评价”
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
自2017年10月30日发布第一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和2017年11月3日出台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体外诊断试剂开启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通道。2021年9月24日,《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已发布。
对于传统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也已经发布了新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很明显的不同是,新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不再规定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样本量,而是采用统计学要求进行计算,要求注册人“根据产品特点和产品性能评价需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可能包括不同的临床试验目的,有必要针对各个临床试验目的,分别进行科学的临床试验设计,包括选择适当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确定适合的对比方法、受试者入组/排除标准和临床评价指标等,并进行科学的样本量估算。”
临床评价法规变化对行业的影响
根据新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工作将扩展到“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的相应资料,从指导原则内容上来看,与2015年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基本一致。
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产品,需从企业自身情况出发,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充分考虑资源的掌握情况,选择合理的临床评价路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评价可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可以采用单纯用同品种对比的形式进行临床评价;
2)申报产品或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已有部分临床文献,临床数据,该数据包括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多区域临床试验以及临床文献报道的临床试验,或者已有同类器械的临床数据均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情况下,应开展对无法确认的部分的临床试验。若已有临床数据为申报产品的境外临床数据、临床经验数据等,可开展基于原有临床试验方案的补充临床试验。若已有临床数据为同品种产品的数据,则可开展针对差异性的临床试验。
3)若企业无法掌握任何申报产品或申报产品前代产品的临床资料,也无法掌握同类产品的临床资料,则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总体而言,新条例及其配套法规重新调整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概念,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临床评价思路。从注册人角度来看,新法规鼓励注册人在产品研发时更加关注行业发展和行业技术水平,在临床使用方面做好充分调研,以掌握更多的产品、技术、资源。注册人只有掌握大量的数据和资源,才能对临床评价作出更科学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