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到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临床评价的范围
临床评价对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下的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数据(包括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申报产品的数据以及注册申请人选择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数据。
评价必须对产品相关的临床宣称、说明书和标签中产品临床使用信息(特别是禁忌证、预防措施/警告)的充分性以及说明书的适宜性进行确认。 根据需从临床角度确认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确定临床评价范围,考虑因素包括: 临床评价需涵盖可导致特别性能或安全关注的所有设计特征(例如含药器械、人源或动物源组分)、器械的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例如目标人群和疾病、警告、禁忌证以及使用方法)以及注册申请人宣称的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临床评价范围的确定需依据风险管理文件,二者可相互参考。风险管理过程识别产品相关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控制,临床评价需关注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2、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旨在将其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需从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等相关方面考虑对比器械的信息是否可用于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 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可比器械和等同器械两种情形。某些情形下,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同,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相似程度使二者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不存在的临床差异,认为二者具有等同性。等同器械是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理想情形。当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不具有等同性,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对比器械视为可比器械。 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申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临床评价,但必须考虑差异性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产生的影响。 产品的适用范围包括适应证、适用人群、使用部位、疾病的阶段和严重程度等;技术特征包括产品设计、工作原理、技术参数、理化特性、关键性能要求等;生物学特性包括降解特征和生物学反应等。论证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是否具有广泛相似性(即注册申请人选择的对比器械是否为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需考虑事项见附件1,相应要求及需在临床评价报告中体现的内容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需对非临床支持性信息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其归入临床评价报告,但是临床评价不对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进行全面评估。 注册申请人可利用本部分第四章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选择数据类型时,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设计、适用范围以及风险、产品技术的发展背景(新技术还是成熟技术)、成熟技术的临床使用。如果产品基于现有成熟技术且不改变适用范围时,有可能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完成临床评价。基于无经验或经验极少的新技术或者现有技术扩展适用范围的高风险产品,更有可能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需要考虑每种数据类型的优势和局限性。 3.分析各数据集,得出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以及产品临床使用相关信息方面(如说明书和标签等)相关的结论。 临床评价的阶段,需起草临床评价报告,其与相关临床数据一起,形成临床证据。 若临床证据不足以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则注册申请人需要生成新的数据(例如开展临床试验、扩大文献检索的范围)。因此,临床评价过程可能重复以上流程。 临床评价由具备适当经验的人员开展。注册申请人需通过临床评价人员具有的专业水平以及经验,论述临床评价人员选择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