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数量已超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总数的一半。需要关注的是,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不平衡的问题更为凸显,特别是近年来病毒采样产品、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等产品的需求量激增,引发的监管风险不容小觑。 随着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施行,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规范化、监管科学化的趋势下,笔者聚焦病毒采样和核酸检测前处理用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管现状与风险点,通过研究提出可行性监管对策,以推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监管工作提档升级。 作为病毒核酸检测的上游产品,病毒采样产品、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等产品的质量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密切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需要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来保障。笔者统计近3年北京市海淀区病毒采样及核酸检测相关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数据发现,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漏洞集中分布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文件管理、采购控制、设施设备管理方面,缺陷项数量占比分别为23.7%、23.7%、13.6%、11.9%、10.2%。设计开发部分的缺陷项占比(6.8%)虽然不在前列,但对产品合规性的影响较大。具体问题主要有实际操作与生产、检验规程不一致,生产、检验、采购等记录未满足完整、可追溯的要求,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控制不力等。部分严重缺陷直接导致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某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生产企业未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其研发部门在实验室配制了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新配方产品,却使用已备案产品的包装、标签,并提供给检验机构。再如,某企业未严格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未对生产完成的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产品附合格证明(合格签)就直接放置于成品库房的合格品货架上。 笔者分析认为,产生上述缺陷的核心原因是企业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不深入,没有将“写你要做的、做你所写的、记你所做的”总要求贯穿于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导致出现“写”与“做”不一致、未“记”所“做”或记录不全,以及先“做”后“记”、只“记”不“做”等现实性问题。 针对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暴露的生产质量管理问题,需要强化生产源头风险防控。 监管人员在对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前,可充分准备两方面信息: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资料,包括以备案凭证/备案表和生产车间布局图为重点的生产备案(变更)资料,和以备案表、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产品照片为重点的产品备案(变更)资料;企业在信息采集系统中填报的生产基本情况和重大事项采集报告。 监督检查期间,监管人员可重点聚焦企业生产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等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具体品种,关注风险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以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品种为例,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可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企业风险点主要在于不具备生产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的硬件条件或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生产场地与研发场地应独立分开。对于配方中涉及酶类和其他活性组分的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查看企业生产车间现场及环境检测报告,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中洁净度级别相关要求;对于产品生产环境无空气净化要求的,查看企业生产车间是否达到清洁条件以及企业是否制定环境控制管理文件。其次,对于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半成品(中间品)、原材料、包装材料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重点关注现场和温湿度监控等记录。查看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有)。最后,检查企业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和实物,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查看配液、分装等工序所用设备的确认/验证和使用、维保记录。检查空调机组、制水设备的运行记录和周期确认记录(如有)。 企业风险点主要在于产品备案资料不真实,或与设计输出文件不一致;设计和开发更改未受控。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首先,对照产品备案资料,核查企业的设计开发过程记录、留样产品等是否真实、可追溯。其次,查看设计输出的产品技术要求是否与备案版本一致,对于磁珠法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查看产品技术要求是否适用GB/T40171—2021或YY/T1717—2020以及不适用的说明。再次,检查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是否包含适配核酸提取仪和相关试剂的说明,并查看相应验证资料;查看企业关于产品贮存条件和使用期限的验证资料。最后,检查企业是否对配方、包装形式变化等重要的设计变更进行了识别并按程序开展了相应的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风险点主要在于采购物品不能满足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管人员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对磁珠等主要原材料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并通过查看企业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核的相关资料、物料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等,确认采购物品是否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企业风险点主要在于未按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的基本生产工艺通常包括:工作液配制、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监管人员应重点查看生产记录,确认实际生产的投料是否与备案信息和生产规程一致,配制过程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包装等特殊工序是否按经验证的参数实施;查看原材料、半成品的批号追溯,确认是否符合相关管理文件的效期要求。 企业风险点主要在于不具备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产品的检测能力和条件;未对照产品技术要求实施检验;产品放行控制缺失。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对于适用荧光PCR法检测的病毒核酸样本前处理用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查看荧光PCR仪等检验设备(器具)的计量证书及相关试剂(盒)的质量溯源记录。其次,对照产品技术要求,查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所有性能指标。抽查产品的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检验。最后,抽查产品放行记录,确认符合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要求;查看已放行的成品是否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笔者提出5点建议以期击破监管难点。 针对部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与日常运行“两张皮”,导致检查成效不显著的问题,建议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延伸监管触角进一步拓展获取企业风险信息的渠道,利用使用环节监管的便利,了解上市产品的真实状态,由使用“最后一公里”向生产“最初一公里”反向追溯,打破监管方与企业方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品类尚无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企业自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参差不齐,导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主要指标的评判和监管多凭经验开展,欠缺科学指引。对此,一方面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主导填补标准空白,另一方面鼓励企业主动参与相关标准编制工作。 基层监管部门在专业技术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短板,建议主动借力审评、检验等多方技术部门,为解决产品分类界定等关键核心问题、防范“高类低备”等重大安全风险夯实技术基础。2022年起,北京市药监局直属器审中心已设专人对接区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技术咨询。要用好技术后援,服务规范化备案和科学化监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开启委托生产模式,为监管带来更多挑战。建议备案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加强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沟通互联,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用足监管资源。对于兼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品种的备案人,其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加强同省级药监部门的信息通报,针对问题线索联合行动,强化协同监管,合力施治。 建议加快推动建立企业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电子档案,建设智慧监管平台,探索“一张图”盘活检查、抽验、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数据,立体描绘区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图景,以强大的科技支撑提升监管的靶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