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共分3类,分别是第I类、第II类、第III类。 第Ⅰ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境内生产企业需要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局进行备案,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在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6、《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通告2014年第8号) 7、《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 8、《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 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