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医用电气设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环境试验,是否需要引用GB/T 14710-2009标准A:若拟申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执行GB/T 14710-2009标准,则应按照GB/T 14710-2009标准及该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若拟申报产品在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或低温等)下使用,则应在研究资料中提供该产品可在相应环境中使用的支持性资料。Q:血液透析浓缩物申报注册时,产品检测报告关注点有哪些?A:(1)透析液最终离子浓度、AB剂单剂化学原料成分和比例、透析浓缩物提供状态、浓缩物及透析用水配合比例,上述四者中只要存在一种情况不同,应分别提供全性能注册检测报告。 (2)如产品以浓缩液状态提供,提供生产中使用的符合YY0572透析用水标准的全项目注册检验报告。 (3)申报在线联机使用B干粉时,根据说明书中规定的适用机型,提供不同包装形式、按照临床使用方式进行的注册检测报告,其中应包括至少四个时间点(透析开始时、临床使用时间三等分点、透析结束时)与A剂配和形成透析液相关指标的注册检测报告。 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关联,保证受检样品的一致性。 应将申报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包括全部型号和全部组成部件)作为送样产品。可将送样产品全部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也可由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对全部送样产品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样产品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送检产品信息和受检产品信息。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结论应明确送样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标准。 对于送样产品所含某些附件,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分析并认定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这些附件及分析结论,检验样品构成表无需体现这些附件的信息。 “基本性能”是指必要的性能以达到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考虑其丧失或降低是否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 制造商在确定产品基本性能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分析临床安全性风险,考虑和诊断/治疗/监护相关的性能,各种传感器、线缆、应用部分、控制装置、显示装置、运动部件等性能是否受电磁干扰影响。 随机文件所识别的基本性能应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如果未在随机文件中识别出基本性能,全部功能均应考虑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 样品运行模式应识别最大发射运行模式。样品运行模式应全面且详细识别随机文件所述“功能” (定义详见YY0505-2012条款2.212),对每种已识别的功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并以对患者影响最不利方式进行抗扰度试验。Q: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是否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A:如果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内部不包含电子元器件,仅仅包含光学元件,则不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如果内部含有电子元器件(如RFID识别装置等),则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Q:无针接头类产品进行微生物侵入试验时,试验用微生物如何选择A:微生物侵入试验应当模拟临床上多次使用的情况,试验中所使用的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当和临床上所使用器械接入部位可能感染微生物的状态相似,建议采用2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2种革兰氏阳性细菌,至少应是1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1种革兰氏阳性细菌,所选择用于试验的微生物应是临床输液感染常见的微生物,可参考《血管内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治疗指南》 (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发布)进行选择。Q:有源产品在进行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连同产品组成中的无源附件一起检测?A:通常电磁兼容检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电缆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全部附件应与正常使用时一致。如果经分析判定无源附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则不需要连同该无源附件一起检测。如果测试时为了实现其基本性能必须配合无源附件的情况下,应当配合该无源附件进行检测。A:典型性产品选择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的产品,进行全项目注册检测。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建议至少对膜面积最大的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同时再检测膜面积最小型号的物理性能。所有组件均应进行注册检测,特别是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完成典型性产品检测后,同一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可进行差异性检测。Q:有源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电气元件不发生变化,发生其他变化,是否可以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A:有源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电气元件不发生变化,发生其他变化,如外壳构造改变、设备整体密封性能改变等,是否可以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应对申报产品变化情况进行整体评估,若外壳构造改变、密封性能改变等涉及电气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要求重新判定或评估,则应进行检测。Q:延续注册时的EMC检测报告是否需与首次注册时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相关联A:EMC检测报告关联是为了确保安规检测报告与EMC检测报告的测试样品的一致性。产品注册批准后,注册人应按照所批准内容组织开展生产,保持产品不发生变化,因此延续注册时不需要进行关联。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若发生了不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整改,注册人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的验证、确认工作,确保整改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并且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在“关于延续注册产品无变化声明”中声明:“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A:选择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的产品,进行全项目注册检测。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建议至少对吸附剂装量最大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同时再检测吸附剂装量最小型号的物理性能。Q:医用内窥镜通常有多种规格型号,如何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验A:一般情况下,同一注册单元内医用内窥镜的检测典型性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如视向角存在差异应选择最大值;如视场角存在差异应选择最大值和最小值;对不同内径、外径和工作长度的内窥镜,应选择直径最小的和细长比(长度/直径)最大的,含有工作通道的产品,直径应为插入部外径减去工作通道内径;角分辨力等光学性能指标应选择要求最高的型号。A:通用型图像引导系统,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放疗系统进行兼容性验证,提供验证测试资料。说明选择测试的放疗系统具有代表性的理由。综述资料中应明确可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的总体要求、接口的类型等信息。 专用型图像引导系统应和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进行验证测试,并提供验证测试资料。综述资料中应明确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的制造商、型号、注册证号(提供注册证复印件)等信息。A:如果光固化机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必须配有导光元件,则检测时,光固化机应配合导光元件进行测试,来评估是否符合YY 0055.1-2009或YY 0055.2-2009中辐射条款7.2的要求。检测时选择的导光元件类型或型号应能涵盖申报产品组成中所有的导光元件,或随机文件中明确的可配合使用的所有导光元件。检测报告中体现导光元件类型或型号。 临床使用过程中不需导光元件的光固化机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测试。Q: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组成中通常包含台车,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检测台车A:电磁兼容测试布置中分为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二者试验布置要求不同,试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实际使用中如果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配合台车一起,按照落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不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按照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实际使用中二者兼有(即台车为可选),则电磁兼容测试中应同时按照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进行检测。Q: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在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可否选择一个型号的刀头作为典型型号A:普通的超声刀头(不包含换能器)仅传导声能,不传导电能,理论上对电磁兼容性能没有影响。有些超声刀头为了识别一次性使用、收集刀头工作参数等功能,刀头内带有芯片,需要进行供电,对电磁兼容性能可能有影响。对于不带有芯片,不传导电信号、电能的超声刀头,可以选择一个型号刀头进行检测。Q:骨科及口腔植入器械,变更注册增加灭菌方式,需要进行哪些检测A:通过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增加灭菌方式,需要提交相应灭菌验证资料并进行无菌性能检测。若因增加灭菌方式而引起其他性能改变的情况,均应进行检测。如新增环氧乙烷灭菌方式,则须增加无菌检测项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项。Q:产品的标称工作电压为100-230V,但行业标准规定“设备应在交流220V±22V范围内正常工作”,应如何进行测试A:首先明确,上述标准相关条款考虑因素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产品在中国使用时可能出现电压波动的情况下,仍然可正常工作。其次,产品标称的电压范围只是宣称可以支持的额定电压,和前面所述的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二者不存在矛盾。因此,对于问题中所述情况,应按照产品实际设计情况申报注册,标称电压范围应以实际设计参数100-230V为准,同时仍然按照标准的要求在220V±22V范围内进行检测。Q:气动型脚踏开关,是否必须按照YY 1057-2016进行检测A:YY 1057-2016标准不适用于气动脚踏开关,但可参考引用该标准并检测适用条款。Q: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有什么要求A: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检验形式可以分为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全项目委托检验3种情形。 其中,对于全项目自检和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四、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对于全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三、委托检验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二)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办理委托检验的,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代理人“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拟申报注册产品进行检验”,代理人承诺书中应写明对应内容; (三)上述资料均应由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4、《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附件3的要求。Q:高频超声集成手术设备,如果既可以单独输出高频或超声能量,又可以同时输出高频和超声能量,进行电磁兼容检验时应如何考虑测试模式A:根据GB 9706.4-2009标准第36章相关要求,“在电源接通而高频输出不激励时应符合第1组的限值要求”,因此对于发射试验应选择最不利模式(至少应包含最大超声输出模式)进行测试,按照1组A类进行试验。对于抗扰度试验,应分别选择待机模式、超声输出模式、高频输出模式和双输出模式,在最不利情形下进行试验。A:用初始疲劳载荷对两个样品进行评价,确定最大疲劳载荷(在5000000次循环前,没有样品出现损坏),随后每次对两个样品进行疲劳试验,直到结构失效时的载荷与最大疲劳载荷之间的差小于压缩弯曲极限载荷的10%,绘制压缩弯曲载荷与失效时的循环次数的半对数疲劳曲线。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动态试验的样本量,按照《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动态试验的样本量不能低于6组(个)。A:一般情况下,同一注册单元内医用内窥镜的检测典型性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如视向角存在差异,应选择视向角最大的型号;如视场角存在差异,应选择视场角最大和最小的型号;对不同内径、外径和工作长度的,应选择直径最小的和细长比(即:长度/直径的比值)最大的型号,含有工作通道的产品,此处考虑的直径应为插入部外径减去工作通道内径;如角分辨力等光学性能指标存在差异,应选择要求最高的型号。A:注册人如果要申请变更注册增加产品型号,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属于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增加。在不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来进行判断,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再对新型号进行检验;如原有型号的检验报告中有部分项目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验,其他未涵盖的内容应当提供新型号的检验报告。如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能够符合新标准的检验报告,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也可提交证明原有型号符合新标准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