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通用名称: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举例:如适用于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病人的介入治疗,通过球囊扩张,使血运恢复,改善颅内动脉血管的血流灌注的器械,可以使用颅内球囊扩张导管,除此之外,如:外周球囊扩张导管,外周球囊扩张导管等等。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制定技术要求时确定产品的名称,此时,可以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进行产品名称的制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与申请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相一致。 如果对于产品企业不知如何命名,对于已有在国内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同类产品名称及注册情况,作为企业产品名称制定的依据和参考。 (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总结,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同时还要兼顾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检验、注册审评等过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