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但公告机构的审核范围仅限于此类器械的无菌、计量或器械重复使用方面的内容。如,以无菌状态上市的器械,公告机构审核范围为如何建立、确保和保持无菌状态方面。
所有器械都需要QMS。I类(不包括无菌,可测量或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器械不需要公告机构的介入,但制造商在签署符合性声明之前,仍必须履行MDR第10条款所述的所有一般性义务以及第52条款第7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制造商应建立、记录、实施和维护附录I中所述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于IIa类产品,如果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临床证据,支持其宣称的预期用途和性能指标,可以通过文献检索提供的证据完成临床评价。详情参阅第61条。
对于按照90/385/EEC or Directive 93/42/EEC指令要求已经上市的器械,如果有充分的临床数据,并且符合现行产品技术规范,可以不进行临床调查,详情参阅第61.6条款。
制造商按照附录VI A部分在EUDAMED中注册登记后,主管当局会给制造商发放SRN码。
根据第22.3条款,套装医疗器械外包装盒上不需要CE标志,因为包装内的所有器械都已带有CE标志。
EN ISO 15223现已成为MDR协调标准,因此制造商需符合ISO 15223标签要求。如果使用的符号不是来自该标准,需要在IFU(instructions for use,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解释。
EN ISO 13485:2016在今年已成为MDR协调标准。需要注意的是MDR可能包含一些超出ISO 13485规定的要求,如MDR中第15条规定了“合规负责人PRRC”,虽然PRRC这一职位在EN ISO 13485中没有被提及,制造商也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与PRRC相关要求的评估将在公告机构审核QMS期间进行。MDR要求制造商应在其组织内至少配备一名负责监管合规的人员,即PRRC。PRRC应在医疗器械领域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应通过以下任一资格证明:
(a) 在完成有关成员国确认为同等学历的法律、医学、药学、工程或其他相关科学
学科大学学历或学习课程后颁发的文凭、证书或其他正式资格证书,以及至少一年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法规事务或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专业经验;
(b) 在法规事务或与医疗器械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有四年的专业经验。
可以。但是制造商须确保相应的符合性评估附录和器械类型在他们所申请的公告机构的授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