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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大湾区分中心发布共性问题咨询指南及48个共性问题

2023-12-27 返回列表

为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高申请人注册申报效率,器械大湾区分中心按照国家药监局2023年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区域医疗器械产业特色,针对申请人咨询频率高且具有普遍代表意义的问题,形成48项共性问题咨询指南,在器械大湾区分中心官网共性问题专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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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共性问题咨询指南包括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产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五个方面。咨询指南问题素材来自器械大湾区分中心事前沟通指导服务收集技术问题10000余项。器械大湾区分中心工作人员将收集问题构建成库,按问题类型和技术特性进行梳理、筛选和提炼,经过集体研讨形成初稿,并征求器审中心意见,最终形成更加符合区域产业特点的解答。

下一步,在国家药监局和器审中心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器械大湾区分中心将进一步拓展问题来源渠道,加快构建共性问题咨询指南形成的制度体系,优化共性问题专栏检索方式,为申请人提供“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检索便捷”的共性问题咨询指南库。

医疗器械审评共性问题

1、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如何选择临床评价路径?

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基本原则详见医疗器械软件指导原则,基于核心功能或核心算法,结合预期用途和成熟度予以综合考虑:非辅助决策类功能基于核心功能开展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全新的功能、算法和用途原则上均需开展临床评价;辅助决策类功能基于核心算法开展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所选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证据原则上需基于临床试验(含回顾性研究,下同),全新的功能、算法和用途原则上均需开展临床试验。具体要求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通用指导原则,以及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专用指导原则。

2、拟申报产品在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是否能用于中国注册申报?

可以参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

3、在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中若因特殊情况(如受新冠疫情影响),某家机构不能入组阴性样本,是否可被接受?

不可以,每家机构均应有阳性及阴性样本,以满足临床试验中盲法的要求,避免产生偏倚。 

4、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需同步采集相同样本类型的样本时,如何避免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偏倚?

临床试验需要采集多个样本时,样本采集顺序应满足随机原则,不应固定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采样顺序,以免不同样本采样顺序带来偏倚。 

5、关于病原体根据样本类型如何选择对比试剂:如呼吸道合胞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样本类型为口咽拭子,目前已获批的同类抗原检测产品样本类型均为鼻咽拭子。1)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用与考核试剂样本类型(口咽拭子)一致的该病原体的核酸检测试剂盒作为比对产品?2)是否可以用样本类型为鼻咽拭子的抗原试剂盒作比对试剂?

如没有相同样本类型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则应选择临床参考方法做为对比方法,可采用核酸检测、培养鉴定等以确认入组病例的病原体的感染状态,但因抗原和核酸的检测性能之间存在差异,对于不一致的样本可采用其他样本类型的抗原检测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不同样本类型的抗原检测试剂,应结合因采样部位不同可能导致病原体载量不同带来的影响综合考虑两者的可比性。

6、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注册证有效期内,中检院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请问在延续注册时,是否需要先进行变更注册?

依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要求,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所做的变化属于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提交申请延续注册前已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所做的变化属于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者无需变化即可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注册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资料。

7、产品注册申报时提交了委托检验报告,提交补正资料时对于检验报告有何要求?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中第二条 关于补正材料涉及的检验报告:《办法》实施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注册申请项目,如补正材料涉及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如注册申请人的体系核查涵盖了检验能力,也可以按照《办法》及相关要求提交补充自检报告。

8、体外诊断试剂样本稳定性研究用样本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应重点考虑样本浓度的选择,至少包含阴性样本、弱阳性样本和中/强阳性样本,以考察不同浓度样本的稳定性及对检测是否产生影响。

9、可配合不同型号的超声诊断主机使用超声探头,是否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各可配超声诊断主机的产品型号?注册检验报告是否需要体现各可配超声诊断主机的型号?

单独申报的超声探头,如果可配合多个主机,需要在适用范围中分别明确各个主机的型号和软件版本号。需要分别和各型号主机配合进行检验和相关验证。

10、已注册的血流储备分数测量设备的产品技术要求中,未明确描述产品功能,在软件上新增支持DICOM网络传输功能,是否需要变更注册?

增加软件功能,根据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更新软件应申请变更产品技术要求,提交软件、网络研究资料。

11、“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产品的技术要求中需包含与人体接触的材料信息吗?

需要,建议以附表的形式放入产品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或附录,内容包括与人体接触的部件名称、材料的化学名称、规格、组织接触类型及接触时间、材料来源(如葡萄糖氧化酶来源于黑曲霉)、高分子材料注明CAS号、金属材料注明牌号、材料符合的标准。

12、术中超声探头应满足怎样的消毒灭菌要求?腔内超声探头应满足怎样的消毒灭菌要求?

术中探头应当灭菌使用。腔内探头如仅能接触完整黏膜,使用前至少高水平消毒;如可能接触破损黏膜,使用前须灭菌;是否使用无菌护套或保护鞘,不改变腔内探头的消毒灭菌水平要求。

13、有源器械有效期验证中,加速寿命试验参考GB/T 34986-2017《产品加速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时,请问合作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需要有检测资质?

请按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有效期验证,目前无资质要求。

14、在软件研究资料中,GB/T25000.51测试报告是否可以企业内部出具自测报告,还是必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GB/T 25000.51测试报告可以是自测报告。

15、软件发生轻微变更,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如产品仅软件发生轻微变更,无其他变更,不需要申请变更注册。待下次变更注册时,一并提交资料。

16、血浆分离器产品检验的典型性型号如何选择?

可参考《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依据申报产品的特点,从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能指标等方面选择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其他型号的典型性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进行物理性能和使用性能的差异性检测。细菌内毒素建议选择膜面积最大的型号进行检测。

17、如何确定某心血管介入器械是否免于临床评价?

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内容、《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进行对比,重点关注制造材料、结构设计、作用机理、适用范围,若未超出《目录》范围且与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可免于临床评价。

18、含有多个组件的无源医疗器械是否可合并进行生物学试验?

对于含有多个组件的无源医疗器械,如含有导丝、导管等,若组件与人体接触性质和接触时间方面不存在明显不同,该类产品可合并进行生物学试验。

19、心血管介入器械如何确定通用名称?

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按照《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选择适合的核心词和特征词。适用于单一血管部位的产品建议在产品名称中增加血管部位作为特征词,例如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管(冠脉球囊扩张导管)、神经血管导丝、外周血管微导管等。

20、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是否可选择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可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特征、临床试验前研究结果、风险受益分析、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等因素,考虑选择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公认、适用范围与试验器械相同、临床试验设定的评价指标与试验器械具有可比性的已上市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21、临床试验采用平行对照设计时,对照器械如何选择

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多种情形,其中包括药物治疗等。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

22、临床试验是否需使用申报产品的所有型号规格

建议基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临床试验目的、评价指标等,分析申报产品各型号间差异,同时结合申报产品型号规格的结果,综合评估临床试验使用型号规格是否可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23、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何接受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数据。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境外临床试验应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接受境外临床试验资料时应重点分析评价技术审评要求差异、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等因素对临床试验结果的影响,当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予以接受。

24、按照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如检索不到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文献怎么办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价,根据申报产品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具有不同作用,包括确认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是否已得到临床公认,风险受益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充分识别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风险,为申报产品的风险受益分析提供信息;通过临床数据确认非临床研究的剩余风险;为部分非临床研究(如台架试验)测试结果的评价提供临床数据等。

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除了临床文献数据,还包括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包括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数据集、不良事件数据集和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集,其中不良事件数据集可以通过监管机构上市后的投诉、不良事件公开获取。

此外,申请人还需确认选取的同品种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中临床关注度较高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公认的产品,以及文献检索策略是否恰当,能否保证检索的全面性。

25、如何选择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路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判定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并结合近期我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选择适宜的临床评价路径。

26、列入试验审批目录的产品是否必须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可以根据本指导原则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符合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可不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27、是否可以通过变更形式在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质控品

申请人如要在原不包含校准品、质控品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通过许可事项变更方式申请: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确为该试剂注册申报时配套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在原产品反应体系和检验过程中与原注册产品匹配使用,注册单元内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不改变原产品的溯源和质量控制方式,产品注册时质量体系应能覆盖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

证明性资料可包括但不限于:试剂产品注册检验时使用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的证明、质量体系覆盖证明、原注册资料中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资料等。

否则不能通过许可事项变更形式在原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

28、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的管理类别进行了哪些调整

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10月发布了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12号),对部分用于治疗监测的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管理类别调整为第Ⅱ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中用于辅助诊断用途的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未进行类别调整,继续按照第Ⅲ类管理。

29、国家参考品发布和更新后,不同注册阶段的试剂检验相关执行问题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附件4《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要求:“如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应提供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相应通知规定的检验报告。”

基于以上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和延续注册时,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以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公开的说明书为依据,判断其对产品的适用性),均应符合国家参考品要求。其中,产品注册申报时,如检验收样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符合其要求;延续注册时,如延续申请受理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并符合其要求。如产品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亦可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形式,修订产品技术要求中对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符合性要求,提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30、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是否必须纳入“稳定性”指标

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8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31、制备企业参考品是否需要使用临床样本

企业参考品是产品设计开发和质量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建议制备企业参考品时优先使用临床样本,对于非常罕见的样本可以考虑使用替代样本,如病原体培养物或细胞系等,具体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指导原则。

32、主要原材料的生产商变化,什么时候不可按注册变更进行申报

2019年7月的“中国器审”微信公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该如何填写?》强调了供应商应为原材料的生产商,而不是经销商或代理商,相应的注册变更情形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的变更是指原材料的生产商发生变化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主要原材料生产商的变化都可以按注册变更进行申报,比如生产商变化导致抗原抗体发生实质变化、引物探针序列变化等,属于产品设计发生重大改变,以上变化应按首次注册进行申报。

33、PCR检测设备的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研究中,评价用的试剂是否必须为已上市试剂

PCR检测设备的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研究,其目的是为了评价设备和试剂整个检测系统在代表性临床项目上的分析性能,评价用的配套试剂应为成熟可靠的试剂。一般应当采用已上市试剂进行研究。如确无已上市试剂,可以采用未上市但已定型的试剂进行研究。

34、定性检测试剂的干扰试验结果是否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

干扰试验一般采用配对比对的方式,比较含有高浓度干扰物质的样本与不含或含正常浓度干扰物质样本(对照)检测结果的差异。对于可给出量值数据(如OD值、Ct值等)或计数结果的定性检测试剂,建议对数值进行差异分析,不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干扰试验的结果。

35、体外诊断试剂各项分析性能评估过程中是否可对样本进行多次重复使用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包括准确度、精密度、检出限和特异性等多项内容,需根据各项性能的具体要求,纳入不同来源、型别、浓度及其他特征的样本,以充分评价产品的各项性能,所以各项分析性能的评估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样本的重复使用。

36、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如采用测序方法作为对比方法,针对测序方法应提供哪些临床资料

1. 信息性内容:采用测序方法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供测序方法的相关信息。

1.1 应提供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1.2 应提供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合理涵盖考核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位点、及所有突变类型。

2. 方法学验证信息

2.1 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2.2 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3.测序结果信息

除结果数据表中的测序结果外,应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37、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产品说明书的关注点有哪些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操作细节与相关产品说明书的一致性,无论是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还是对比试剂、复核试剂,临床试验中应特别关注的说明书内容包括预期用途、适用样本类型、样本抗凝剂、样本保存及处理要求、样本处理用配套试剂(如核酸提取试剂)及其他配套试剂、适用机型、试验方法、结果判读标准、局限性等。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说明书规定,制定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临床试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临床试验检测过程及结果应能支持拟申报产品说明书的声称内容。

38、临床检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中计算样本量时,是否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可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因此,临床检验器械在临床试验设计计算样本量时可以参照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39、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样本的常见问题

1.关于入组病例要求

临床试验中的临床样本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入组的病例,所有入组病例应唯一且可溯源,病例入组应涵盖产品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充分考虑产品临床使用过程中声称的适应症及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临床样本应尽可能使用前瞻性样本,如有必要可使用部分回顾性样本,但同样应能够对病例进行溯源,并建议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使用回顾性样本的理由。

2.关于总体样本例数要求

临床样本的总体例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其中阳性样本、阴性样本及干扰样本的分布应能够满足各临床机构分别统计及总体统计的要求,能够充分验证产品的临床性能,产品的预期用途应得到有效验证。

3.关于联检产品样本例数要求

对于多项联检产品,如多项毒品检测试剂,其临床样本应能够满足每项待测物的总样本数均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且样本分布合理,能够对该项检测进行统计分析并验证其临床性能。

4. 关于多位点基因突变检测产品样本例数要求

对于多位点基因突变检测的产品,其临床总样本例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其中每个型别阳性样本、阴性样本例数均应满足统计学意义,应能充分验证各型别检测的临床性能。对于其中临床罕见型别,其临床样本中阳性样本可酌情减少,但应确保一定例数进行较充分的临床性能验证。

5.关于用于罕见病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减免

用于罕见病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阳性样本可酌情减免,临床总阳性样本数应具有统计学意义。

6.关于临床样本类型的要求

样本类型应与说明书声称一致,对于涵盖不同样本类型的情况,如果产品声称的不同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如血清、血浆,应以一种样本类型为主,样本量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同时增加其他类型样本与上述样本比对的临床试验,比对样本例数应满足第三类产品至少为200例、第二类产品至少为100例的要求,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如不同的样本类型不具有可比性,一种样本类型样本量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其余样本类型与对比试剂同样进行样本比对,每种样本类型与上述情况相比酌情增加。

40、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库的递交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申报资料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正确递交临床试验数据库。临床试验数据库应包括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程序代码(如有)。

原始数据库指临床试验按照方案的要求入组的所有病例及样本信息,分析数据库指便于统计分析使用原始数据集形成的数据库,应包括用于统计分析的相应的病例及样本信息。说明性文件至少应包括数据说明文件以及统计分析说明文件。如数据库的管理或统计分析中使用程序代码的,应提供程序代码。

4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调整

体外诊断试剂的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建立和验证工作,在临床试验中应根据已经经过充分验证的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进行检测结果的判读。如果临床试验中依据临床参考标准认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设定不合理且需要调整,调整后数据无法作为确认产品临床性能的临床研究数据,可作为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研究数据,调整后应重新入组临床病例进行临床试验。

4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中受试者入组排除标准应如何制定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中的适用人群和适应证设定合理的受试者入组和排除标准。应当注意: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适用人群(目标人群)和适应证,如具有某种症状、体征、生理、病理状态或某种流行病学背景等情况的人。非目标人群入组可能引入受试者选择偏倚,导致临床试验结果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例如,用于某种疾病辅助诊断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不应随意入组大量无症状健康受试者,不当的入组标准可能导致产品临床灵敏度与特异性评价偏离产品的真实性能。

4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使用冻存样本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试验中需使用符合入组标准的病例样本进行试验,在具体样本入组时除注意病例的选择外(此部分内容见共性问题“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样本的常见问题”),还应注意样本的保存条件。原则上,临床试验样本的使用应最大可能与试剂临床使用过程中样本的状态一致,如临床使用状态为新鲜采集后检测,则应考虑使用新鲜采集的样本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样本保存过程(如一定条件下冻存),且说明书中样本保存条件明确了相应的样本保存条件及有效期,则临床试验中亦可纳入部分相应保存条件下的样本。无论使用新鲜采集样本还是冻存样本,均应确保入组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相应产品样本保存的要求。

4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如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是否可以委托测试

对于某些目前临床上尚不存在明确的临床诊断“金标准”,亦无可比的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建立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对于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这些方法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且临床试验机构可能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应尽可能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确无检测条件的部分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测试委托给专门的测序机构、具备一定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应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与受委托机构的委托证明文件,并评价对比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整体质量。不得委托申请人的实验室进行相关测试。

45、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采用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和/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为该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确认提供科学有效的临床证据。其中,“已上市同类产品”指的是境内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

对于目前临床上没有可参照的临床参考标准或现有临床参考标准不能全面评价产品临床性能的情况,临床试验设计时,在确认被测物临床检测意义的前提下,还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选择适当的实验室方法进行检测性能评价,例如:与临床公认的、标准化的实验室参考方法进行对比试验。如果有境外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且该产品经过了充分的性能验证和确认,实验室检测过程中可实现良好的质量控制,并被临床广泛认可能够用于相关标志物检测,则该产品亦可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用作对比方法。

46、当利用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数据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哪些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

(1) 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产品的材料化学组成(包括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类产品还需考虑内包装材料。

(2)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47、如何评价循环血液接触器械的微粒

可以采用YY/T 1556-2017中微粒污染指数法,也可以采用中国药典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采用不溶性微粒检查法时,建议增加不能出现的微粒粒径上限要求,且应证明微粒粒径上限要求的合理性。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对微粒进行要求。

48、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是否必须对病毒灭活工艺进行实验室验证以评价病毒灭活效果

根据《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申请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所提交的研究资料中需包含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即可以通过实验室验证获取验证数据,或者从动物源材料供应商处获取验证数据,也可以通过文献或历史数据对病毒灭活效果进行评价。若所提交的验证数据不是基于申报产品本身验证获得的数据,则需要进行适用性的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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