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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答复! 支持创新医疗器械, 豁免DRG!

2024-01-19 返回列表

1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870号(社会管理类217号)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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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将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纳入保障范围,激发药品企业创新研发动力。在 DRG/DIP 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的应用。

对于创新器械的合理使用和推广,豁免DRG(除外支付)是一个重要方式。

就在3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298号建议的答复》,其中针对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医保DRGs支付体系——关于医疗新技术问题,国家医保局给出明确答复,并且进一步支持创新医疗器械豁免”D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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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中,国家医保局对地方医保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探索建立CHS-DRG付费支持医疗新技术的有关机制点名支持:
如北京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诊疗项目,纳入CHS-DRG 付费除外支付管理。
就在去年7月,北京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首次提出了一项DRG除外支付办法,明确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可以不按DRG方式支付,单独据实支付。
国家医保局多次答复,创新医疗器械豁免DRG,对于医疗器械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推动创新产品进院,多地DRG改革重大突破
DRG支付改革为不同病种设定了支付标杆,低于标准额,医院就有收入;超出费用,医院就亏损。为了至少不超支,医院必然会进行成本管控,压缩治疗中的水分,控制支出。
DRG支付标准,是按照历史医疗收费数据测算出来的,没有将新技术考虑在内。一旦用上价格较高的创新器械,总费用就很难控制在标准线内。
设定支付天花板后,医生不敢贸然使用效果更好但更昂贵的耗材、器械,这无疑为创新医疗器械进院戴上了紧箍咒。
今年以来,从中央至地方都在释放信号,为创新医疗器械进院松绑!
今年9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正向叠加效应。统筹考虑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等,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此外,在除外支付方面除了有北京市的创新医疗器械豁免“DRG",全国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全面推进创新医疗器械进院,让临床医生“敢用、能用”创新医疗器械。
例如佛山、徐州针对极高费用病例以及特需服务项目实施豁免支付;三明市针对部分医用耗材实行除外清单制度;浙江省针对达芬奇手术实行打折补偿制度等。
对于创新器械的合理使用和推广,除外支付是一个方式,调整DRG总额预算是另一个方式。
就在本月(12月8日),《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试行办法》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提高DRG激励总额,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可按本年度DRG清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激励总额,并稳步加大激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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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浙江省相当于把DRG/DIP付费改革实施之下的医保结余,预留到最后经过考核评估后返还给医院,而考核标准则是“创新医疗器械"的使用。
也就是说,为符合条件的产品开通类似“绿色通道”的方式,使得有创新性、但价格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消除医院引入和使用的障碍。
组合拳出击,加速创新医疗器械商业化
除了DRG支付改革,创新医疗器械进院面临多重困难。医保支付+商保推进+定价优化,全套组合拳,才能够加速实现创新医疗器械商业化。
去年8月2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13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将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该答复是国家首次明确创新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途径,大多数创新医疗耗材因无法纳入医保而发展受阻,国家医保局的回复将有效打通这一难点,助力创新医疗耗材高质量发展。
今年8月,《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从八大方面发力,提出28条举措,重申取消医院不合理限制,加大对创新药械医保支付和挂网支持,以及支持创新药参与国家药品目录谈判,在支付方式改革方面对创新药械予以倾斜等。
当下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医保局,都明确答复或发文,为创新医疗器械进入医保、进入医院开辟了快速通道。

自2014年国家药监部门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快速审批通道以来,截至今年5月,已有202个创新医疗器械成功获批上市,这些创新医疗器械凭借强大的产品优势、政策支持迎来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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