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在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的统一部署下,自2023年7月开始,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行动以来,珠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并将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医疗器械典型案例1项:珠海市金湾区某之昂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金湾区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有14种药品无中文标识,外包装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其中包含A型肉毒毒素36盒,该品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也是注射剂。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A型肉毒毒素、玻璃酸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由于该两款药品均属于注射剂药品,且A型肉毒毒素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药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药品安全标准从事相关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药品安全。
2024年3月,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中药制剂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自己制作了中药制剂一批,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也未查询到在传统中药制剂数据库备案数据,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部分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随货通行单、出厂检验报告书等材料,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这种行为,不仅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给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
2024年2月,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货架上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一批,瓶身标签只有日文和英文,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合法进货来源、上述化妆品的备案和供应商资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上也未查询到备案证明,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切实防范风险。
2024年5月,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昂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涉案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昂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一批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明和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管理。美容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维护公众的用械安全。
2024年6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伊人美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伊人美发店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批。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过期之后的化妆品质量无法保证,使用过期化妆品会对消费者皮肤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轻则过敏,重则造成皮肤严重的损伤,对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风险。化妆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在售产品的有效期,对过期化妆品要及时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