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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组合

2024-09-27 返回列表
1、药械组合,第一件事一定是分类界定和属性界定。

药械组合产品是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医疗产品。要快速判断某一个产品是否为药械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要素: 

1. 产品组成:产品是否由药品和医疗器械共同组成。

2. 单一实体: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单一实体,而不是简单的包装在一起或在说明书中交叉引用。

3. 作用方式:根据产品的主要作用方式,判断是以药品作用为主还是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 

在中国,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2号),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是“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医疗产品”。如果产品符合这一定义,并且主要作用方式是以药品或医疗器械为主,那么可以判定为药械组合产品。 

在美国,根据21 CFR 3.2(e)的定义,组合产品的范围更广泛,包括药品与药品、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的组合,以及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且不要求必须是单一实体。 

在欧盟,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也以药品作用为主,但注册实践中允许药品和给药器械组合包装、药品和给药器械的说明书交叉引用等非单一实体组合情形。 

在日本,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包括成套产品和集合产品,其中成套产品是指构成组合产品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再生医疗等制品并非不可分割的单一实体,而是分别可独立流通的产品。

2、如何判断是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呢?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的主要功能:如果产品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物理方式(如机械、热、电、光学等)实现,而非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方式,则更可能是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 

2. 作用方式:如果产品的治疗效果主要依赖于医疗器械的结构或功能,而非药物的化学活性,则该产品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 

3. 风险程度: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如果药械组合产品中医疗器械部分的风险程度较高,可能表明其在组合产品中起主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药械组合产品是否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需要结合产品的具体特性、预期用途以及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3、药械组合的医疗器械在申报注册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什么?

1. 产品属性界定:首先需要明确产品是以药品作用为主还是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这将决定是按照药品还是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进行申报。如果无法确定,应向标管中心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 

2. 注册申报资料: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准备相关注册申报资料,并在注册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需要特别关注药物和/或医疗器械与药物相互作用等引入的潜在风险。 

3. 产品描述:需详细描述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产品中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首要作用方式、来源及相关许可文件(如有)。 

4. 医疗器械与药物的相互作用:考虑医疗器械和药物间的潜在相互作用,如器械/药物性能间的相互增强或削弱。(必须)

5. 药物含量/剂量选择:提供药械组合医疗器械中药物的含量/剂量选择/确定依据。 

6. 化学和物理性能:对药物潜在引入的化学、物理性能风险进行研究/评估。 

7. 生物学特性:对终产品开展生物学评价,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 

8. 动物试验研究:依据相关指导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 

9. 稳定性研究:提供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10. 产品技术要求:在技术要求中明确药物的名称、含量/剂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等。 

11. 临床评价:依据相关指导原则开展组合产品的临床评价,包括样本量、统计方法、临床终点等的确定。 

这些要点涵盖了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的全过程,从产品属性界定到临床评价,再到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提交。每一步都至关重要,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进行操作。

就目前而言,中国监管对药械组合的审评确实是存在很多值得推敲或者需要尽快和国际接轨的方面,但是作为制造商来说,深耕产品,切实做好研发,比如,产品作用机理,为什么是非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方式?佐证依据在哪里?药械组合产品的药物与药物,药物与器械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什么?体外研究,体内研究,药物定性与定量,药物释放研究,产品长期稳定性,使用中的稳定性,加速稳定性,多数情况下,药械组合产品需要进行临床评价来证明药械组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的临床试验,需要特别关注药物和/或医疗器械与药物相互作用等引入的潜在风险。临床评价应遵循组合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基本规律,通过科学的过程来评估产品临床疗效和潜在风险,最终确定产品在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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