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协议、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开展临床试验研究时,在临床试验方案制定中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申报产品的材质、手术入路、结构特征、使用部位、组件匹配的不同,具体参考临床注册单元的划分。
受试者应从需要进行脊柱后路内固定手术患者中选出。申请人及临床试验机构应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及适用范围制定受试者的入选/排除/退出标准,不符合所有入选标准或者符合任何一项排除标准的患者应被排除。通过入选标准确定临床验证的目标人群,需同时兼顾目标人群的同质性及代表性。
(1)年龄范围;
(2)性别;
(3)骨骼情况;
(4)疾病原因;
(5)具体适应证。
(1)患者精神上无能力或者不能理解参与研究的要求;
(2)预计无依从性;
(3)已知患者对一种或多种植入的材料有过敏史;
(4)骨骼成熟度;
(5)局部部位或全身存在活动性感染病灶;
(6)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7)受试者合并的其他疾病限制其参加研究,不能依从随访或影响研究的科学性完整性;
(8)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
(1)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书;
(2)研究者认为不再适合继续进行临床试验者;
(3)在临床验证期间妊娠的妇女;
(4)受试者死亡;
(5)受试者失访;
(6)申办者要求终止试验。
1.记录最后一次生命体征、术后情况和局部体征检查、影像学资料和不良事件等;
2.将终止试验的时间和原因详细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
3.对因不良事件而终止试验的受试者必须随访至不良事件得到解决或稳定;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主要评价指标:(1)术后24周(至少)观察正侧位、前屈后伸位X线片和矢状面重建CT,评价受试产品变形、移位、松动、断裂情况;(2)通过动力位相评价固定节段的稳定性(椎间角差值不超过3度、水平滑移差值为0)。
(1)根据上述影像学资料判定固定节段融合或骨折愈合情况(有连续骨质通过)。
(2)术后6个月JOA评分改善率(即:JOA评分达到优、良的比例)。具体评分参见颈椎和腰椎的JOA评分方法。
(3)SF-36。
(4)ODI。
(5)SRS 脊柱畸形。
考虑产品为脊柱内固定系统,是长期植入物,属于较高风险医疗器械,为了保证试验结果的真实客观性和可比性,建议采用具有良好对照的前瞻性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如果采用非随机平行对照研究,在疗效评价时,有可能由于基线不均衡而导致无法客观的评价试验结果,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如有证据表明同类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在实际临床使用中表现良好,且本次申报产品在研发及生产过程中未发生实质变化,仅在外形设计、产品表面处理等方面进行少许改进或进行仿制,可在该类产品注册申报临床试验中应用单组目标值法,即该试验设计不设立对照组。当然,也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临床情况,选择随机平行对照试验。
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取决于所有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的获得,至少随访至24周以上。应在术后7天内、6周、12周、24周进行临床随访评估,收集相关的临床研究数据,如术后即刻的X射线平片,每次随访包括患者主诉、体格检查、X线平片、JOA功能评分、ODI评分、SF-36评分、SRS评分以及指导患者功能康复等内容。功能评分可在至少术前、12周及24周以上时间点进行;正侧位X片影像学资料可在术前、1周内、12周及24周以上时间点进行;动力位相X线片及CT可在术前及24周以上时间点进行。
对照产品应选择目前临床正广泛使用的、对相应适应证的疗效已被证实并得到公认的来源于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系统产品。对照产品的材料、设计、适应证与试验产品具有可比性。应提供对照产品的选择依据。
应提供样本量足以评价所申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统计学证据,包括以下内容:对照组与试验组主要评价指标相同试验条件(同样的适应人群、治疗时间、随访时间等)下的预期疗效、预期的组间差异、显著性水平(α)、把握度(β)、预期失访率、所用到的样本量计算公式、所有的计算过程及使用的统计学软件、引用的参考文献等。
若进行随机对照非劣效试验,则需明确对照产品预期疗效和临床认可的非劣效界值;申请人应根据各自产品的性能指标选择对照品,并采用经典的统计学方法及国内外公认的统计学软件计算样本量。例如:假设某随机对照非劣效临床试验,根据文献报道:其对照品的有效率为95%、临床认可的非劣效界值为10%,则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脱落率20%时,每组需要89例。
决定样本量的关键因素有:研究类型、主要评价指标、对照组与试验组主要评价指标的预期疗效、非劣效界值或目标值、显著性水平(α)、把握度(β)、预期失访率等。
若进行单组目标值试验,则需明确试验产品预期疗效和临床认可的目标值。申请人应提供样本量足以评价该类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统计学依据,包括以下内容:同类产品临床认可的主要评价指标的目标值、受试产品主要评价指标的预期疗效、I型误差α、Ⅱ型误差β;所用到的样本量计算公式;失访率的合理估计;使用的统计软件;引用的参考文献等。例如:行业认可的该类产品的目标值为85%,当双侧显著性水平α取0.05,β取0.2,按照经典的统计学公式,若申报产品术后六个月的预期疗效假设为95%,纳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病例数至少为75例,假设20%的失访率,则受试者病例数至少为90例。
1.人口统计学资料:如性别、年龄、民族、身高、体重等;
2.临床疗效相关的基线数据:考虑因素包括疾病的节段和程度、临床分类、疾病亚组等;
3.既往病史:是否有骨质疏松、营养不良(钙、磷、蛋白质、铁)、贫血、激素缺乏(生长激素、甲状旁腺素等)、放射治疗、吸烟、嗜酒、手术史、糖尿病史等。
应明示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统计分析软件及版本。
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的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受试者必须纳入分析。数据的剔除或偏移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
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应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SS),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各分析集的定义。全分析集中脱落病例,其主要研究终点的缺失值的填补方法等应在方案中事先予以说明,并进行不同分析策略的灵敏度分析,以评价缺失数据对研究结果稳定性的影响。
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分析应同时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进行;安全性指标的分析应基于安全集。
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经典统计分析方法。临床试验方案应该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
对于主要研究终点,统计结果需采用点估计及相应的95%可信区间进行评价。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
对验证期间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的种类、严重程度、发生频率及与验证产品的关系将列表描述。
申办者应提供基于所有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报告,以便临床试验牵头单位根据此报告撰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