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了《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清洗过程确认检查指南(2024版)》,详情如下:
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人员等原因,往往不可避免地带入一些污染物。企业如采用清洗方式对污染物进行控制,应当对产品的清洗过程进行确认。本指南所述的清洗是利用液体介质按照一定的程序除去产品上的颗粒物、微生物、化学试剂残留等污染物,以保证产品最终灭菌或消毒效果的过程。企业采用其他方式清洗的,可参照本指南。
产品清洗过程确认是通过适宜的方法采集足够的数据,以证明按照规定方法清洗后的产品,能持续稳定地达到预期的清洗效果。为了避免产品清洗后被再次污染,减少灭菌前微粒污染及初始污染菌,企业在进行确认时还应当考虑并确认清洗后产品的干燥、初包装封口等环节,本检查指南未包含该部分内容。
本检查指南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增强对医疗器械产品清洗过程及工艺确认的认知和掌握,提高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产品清洗过程确认的监督检查水平。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产品清洗过程确认提供参考。
本指南中涉及或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发生内容或效力变化时,要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指南适用于使用前需灭菌或消毒产品的清洗过程确认,给出了产品清洗工艺应当考虑的因素、过程确认的流程及要求。
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医疗器械清洗过程确认检查的参考资料。
二、检查要点
(一)清洗过程及过程确认应当考虑的因素
对于确定的产品,清洗效果取决于清洗的过程。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及污染情况,选择适宜的清洗工艺,必要时可分阶段清洗,但应当确认各阶段的清洗工艺。生产企业在选择产品清洗工艺及过程确认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1.产品的污染
应当结合生产工艺分析评价各阶段的污染源,并评价由此可能带来的污染及污染程度。应当针对不同的污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其污染程度减少至可接受水平。
2.清洗方法的选择
清洗方法的选择一般应当考虑产品的材料、结构、生产工艺、生产环境以及清洗需要达到的效果等方面。医疗器械产品常见的清洗方法有手工清洗、自动化清洗,以及两种方法的结合。这两种清洗方法在实际生产中应用广泛。手工清洗方法主要是手工持清洗工具,按照预定的要求清洗产品。常用的清洗工具一般有刷子、尼龙清洁块以及能喷洒清洗剂和淋洗水的喷枪等。自动清洗方法是由自动化的专门设备按照一定的程序自动完成整个清洗过程的方式。常见的有超声波清洗、高压喷淋清洗等。由于手工清洗时,不同人员间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而导致清洗工艺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条件允许时应当尽量采取自动清洗方式。手工清洗时,应当评价影响清洗效果的各种因素,如果明确了可变因素,在清洗验证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应的最差条件。
3.清洗过程的环境要求
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预期用途等确定清洗过程所在生产环境,且环境级别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规中的具体要求。对于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过程的环境控制应当符合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的相关要求。对于产品非末道清洗过程(如粗洗),其所在的生产环境无特殊要求,可根据产品要求确定适宜的生产环境。
4.清洁剂的选择
清洁剂应当能有效溶解污染物、不腐蚀清洗设备及医疗器械产品,并且本身易被清除。建议使用专用的清洁剂,一般不使用家用清洁剂。应当明确清洁剂的名称、主要成份、清洗浓度及配制该清洁剂的方法。必要时,可验证或评价清洁剂残留量是否在允许的限度内。生产企业还可根据污染物和产品材质的性质自行配制清洁剂。
5.清洗溶剂
医疗器械产品清洗过程中最常用的溶剂是水,包括纯化水、注射用水等。末道清洗过程使用水作为溶剂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由于特殊结构、化学性能、污染物性质等因素,也可能使用有机溶剂,常见的有酒精等挥发性良好、毒性低的溶剂。
6.常见的清洗过程参数
(1)清洗次数;
(2)清洁剂的品种及清洗用浓度;
(3)清洗溶剂,如纯化水、注射用水、酒精等;
(4)清洗时间;
(5)清洗温度;
(6)水量和/或水位;
(7)一次清洗产品的最大数量及摆放方式;
(8)清洗介质使用次数;
(9)超声波频率(超声波清洗方法);
(10)水压及流速(高压喷淋方法)。
7.典型型号的选择
产品的清洗过程确认可选取有代表性产品的典型型号进行。代表性产品及典型型号的选择应当考虑不同产品的材质、结构、加工工艺、生产环境、供应商等因素。当引入新产品时,需评价该产品是否适用于清洗过程;必要时,应当开展再确认。
8.接受准则及检测方法
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运行确认及性能确认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样品的抽取方式和数量。一般情况下,不宜只选择目测观察一项。常见的检查项目有:
(1)目测观察。应当无明显油漆、油脂、焊剂、焊渣、热处理或热成型氧化皮、灰尘、垃圾、金属或磨料颗粒和废屑,无明显损伤。目测观察应当在一定光照度下进行,包括通常的和补充的照明;使用的灯具应可防止操作人员被检验物品表面的强光炫目。必要时,目测观察应当辅以管道镜、镜子或其他辅助工具,检查难以看到的表面。
(2)擦拭试验。用洁净、不掉绒的浅色无尘擦拭布等,以高纯度的溶剂润湿(但不要饱和),以评价不可直接目测观察的表面洁净度。
(3)产品清洗后生物负载的检测。检测方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或《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微生物学方法 第1部分:产品上微生物总数的确定》(GB/T 19973.1-2023)检测清洗产品的初始污染。
(4)产品微粒污染检测(产品有微粒限度要求时)。有行业标准要求的,执行行业标准,如《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YY 0321.3-2022)。无标准要求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或《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微粒污染检验方法》(YY/T 1556-2017)中有关不溶性微粒检查法的方法检测清洗产品的微粒。
(5)其他项目,如清洁剂残留检测、清洗前后清洗用水微粒或pH变化等。
(二)清洗过程确认的相关要求
清洗过程确认应当证明清洗过程在一定的清洗过程参数范围内能够持续稳定达到预期的清洗效果。
1.工作小组
应当成立过程确认小组并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小组成员一般来自研发、生产、质量、设备等管理部门。过程确认小组应当制定过程确认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确认工作,形成确认记录和确认报告。
2.确认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验证目的;
(2)适用的产品范围、进行过程确认的典型产品以及选择理由;
(3)过程确认小组成员组成及各自的职责;
(4)所采取的清洗流程及清洗方法;
(5)需确认的清洗过程参数;
(6)检测项目、方法、抽样原则及可接受准则;
(7)所要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包括称量、监控和记录设备)以及其校准状态;
(8)应当保留的记录。
3.过程确认环节及要求
一般分为安装确认(IQ)、运行确认(OQ)、性能确认(PQ)三个过程。
(1)安装确认(IQ)是指有客观证据支持,即正确地考虑到所有符合厂商规格的过程设备和辅助安装系统的主要布置和设备供应商的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清洗过程的环境应当符合要求;
2)清洗过程中选用的清洁剂和清洗溶剂应当符合要求;
3)清洗过程不会对产品性能、其他工序及洁净室环境造成污染;
4)使用的清洗设备应当具有工作电源等安装条件、说明书等随机文件,以确保清洗设备可按照设定参数正常运行;
5)使用自动化设备清洗的,还应当同步做好与自动化清洗设备配套控制系统的确认;
6)手工清洗的,应当确认具备清洗工具;
7)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及资格确认。培训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清洗设备操作规程和检验相关要求,适用时还应当包括洁净室相关管理制度、产品清洗等方面的内容;
8)编制产品清洗过程有关的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
(2)运行确认(OQ)是指通过客观证据,确认使产品符合所有预期清洗效果的过程参数控制范围。
1)设备可以按照预定设计的参数运行;
2)选取代表性产品的典型型号,通过参数确认来建立适宜的清洗过程参数。一般通过最差清洗过程参数组合来清洗,产品应当达到清洗效果且不应当有损伤;
3)验证产品清洗过程有关操作规程的适用性;
4)应考虑对挑战性情况的验证,如最高/最低温度,最长/最短清洗时间,最多/最少清洗次数,最高/最低清洁剂浓度等,以及断电等突发情况所造成影响的验证。
(3)性能确认(PQ)是指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清洗过程能够连续地清洗出符合所有预定要求的产品。
1)性能确认应当使用常规工艺下生产的产品,执行常规工艺的清洗参数;
2)用于清洗过程性能确认的批次生产的关键物料应当由批准的供应商提供,否则需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3)最终确定清洗过程的具体方法及工艺参数,确定相关操作规程。
4.再确认
为了确保工艺处于受控状态,一般应当在以下情况时进行再确认:
(1)经过一定周期;
(2)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如产品结构、材质、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原材料供应商、清洗设备等发生变更;
(3)有新产品出现,且不能被原有的典型型号覆盖。
应当对再确认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形成文件,如果不需要对所有清洗过程确认环节重新进行确认的,再确认时可以仅就需要再确认的环节进行确认。如对于一台新购买的清洗设备,应重新进行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均可以借鉴已有的数据;对于产品结构、原材料等发生变更的,可以不再进行安装确认,但应重新进行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对于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的,可以不再进行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但应重新进行性能确认,性能确认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做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由于很多微小变动会对过程的确认状态带来累积性影响,宜考虑对清洗过程进行周期性确认或评审。
5.当有充分的积累数据可供使用时,可以采用回顾性验证,开展回顾性验证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足够连续批次合格数据;有经过验证的检验方法,有以数值表示的检验结果,检验结果可以进行统计分析;有完整的生产批记录,记录中工艺条件记录明确且有关于偏差的分析说明;有标准化的生产控制过程,并持续处于受控状态。如果这些数据只是记录合格或不合格或者未记录必要的过程数据,那么这些数据不宜作为回顾性验证的依据。
6.在产品质量监测过程中应当采用持续监测工艺参数的方法支持产品清洗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当趋势出现渐进性变化时,应当进行评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清洗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应当形成的文件
1.应参照本指南关于“清洗过程确认的相关要求”中对确认方案内容的要求,形成相关文件。
2.验证过程中应当保留的记录(含环境监测、清洗用水监测的记录)或相关记录的可追溯信息。
3.验证过程中要求获取或保留的制度、说明书等。
4.经批准的验证报告,其中至少明确最终确定的过程参数。
5.根据确认结果形成的清洗操作规程。
附件:参考资料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4.《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微生物学方法 第1部分:产品上微生物总数的确定》(GB∕T 19973.1-2023)
5.《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YY 0321.3-2022)
6.《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微粒污染检验方法》(YY/T 1556-2017)
7.《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确认指南》(GHTF第3工作组)
8.《药品生产验证指南》(2010)
9. Cleaning Validation Guidelines(FDA)
10. Standard Practice for Cleaning, Descaling, and Passivation of Stainless Steel Parts, Equipment, and Systems(ASTM A380/A380M-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