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过伦理审查后,出具“伦理审查同意函”或“伦理审查意见”,不再有伦理批件。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是“同意”,不是“批准”。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是“审查”,不是“审批”。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同意的试验。
是“意见”,不是“批件”。
(四)《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