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或不完整,例如手动轮椅车产品未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不一致,例如视力筛选仪产品技术要求条款 2.3.2软件功能中“光反射”和“眼动轨迹”、2.6光辐射危害保护中的详见附录A.3、2.8表格环境要求中的通电状态与原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不一致,请企业确认实际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化,请完成相应注册变更。
(2)原获批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标准不是现行的标准,例如靠背可调式手动轮椅车产品原获批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标准:如GB/T10824-2008,GB/T13800-2009等,不是现行的标准。
(1)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例如高频/射频用电极及导管(分类编码 01-03-04)如用于内窥镜外科手术,按照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如用于非内窥镜外科手术,按照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申请人未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产品是否用于内窥镜外科手术。
(2)变更批件的生产地址与申请表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