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医疗器械软件中的测量功能,注册申报资料应关注哪些问题?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明确:测量功能(又称量化、定量功能)可分为图形学测量功能、客观物理测量功能,前者基于图形学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后者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无论何种测量功能均需结合测量的误差、不确定度等因素,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如线性度、精度、重复性、再现性、范围限值、显示误差等。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测量准确性的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中向用户告知。此外,客观物理测量还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准确性指标,图形学测量还需在说明书中提供关于测量准确性的警示信息。 Q2、医用激光光纤进行注册时是否需要采纳GB 9706.1-2020和YY 9706.102-2021标准? 医用激光光纤电气安全性能应采纳GB 9706.1-2020。如果医用激光光纤内部不包含电子元器件,仅仅包含光学元件,则不需要采纳YY 9706.102-2021;如果内部含有电子元器件(如RFID识别装置等),则需要采纳YY 9706.102-2021。 Q3、液体敷料的使用稳定性如何确定? 对于非无菌液体敷料开封后可多次使用的,建议对其开封后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各型号、规格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通过分析评价后选择合适的检测项目,提供研究报告。以无菌和非无菌两种形式提供产品时,分别进行有效期的研究。
Q4、同一种原材料是否允许有两个原材料供应商?
申报资料中需要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予以明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两家原材料供应商,申请人需对两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别进行采购控制(涉及的申报资料包括原材料供应商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协议、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原材料检测报告、原材料供应商资质证明等),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时,产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Q5、临床检验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是否需要包括软件的运行环境?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明确:软件组件“性能指标”包括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要求。运行环境、性能效率适用于外控型软件组件、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其中运行环境(含云计算)明确典型配置,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网络条件。对于外控型软件组件、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需要将运行环境纳入性能指标。 Q6、体外诊断设备是否需要符合GB/T 42125.14-2023标准? GB/T 42125.14-2023标准1.1.2条款“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设备”中增加了列项:YY064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因此体外诊断设备不在GB/T 42125.14-2023适用范围内,不需要执行GB/T 42125.14-2023标准要求。 Q7、是否有医疗器械法规强制性规定,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协议需要每年一签吗? 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程序,来确保项目或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达到预期水平。可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中对原材料及供应商的分类分级管控方式,明确双方质量协议的有效期和续签周期。 Q8、公司实验室处于研究阶段,由于实验设备及条件限制,部份实验只能在大学的实验室进行,不知是否可行?如果可行,是否需要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研制过程也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设计开发文件,做好相应的验证、确认工作,保留相应的设计开发记录等。若研发场地或者设施设备为租赁的,应保留相应租赁合同。若部分内容为委托大学或与大学合作完成,也应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 Q9、公司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为“A+B”,某产品注册证的生产地址为“A”,该产品的标签、外箱(运输箱)标识、说明书的生产地址写“A”还是“A+B”? 应写“A”。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Q10、如委托省外具备生产范围的企业生产,注册核查时是否需要对受托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涉及境内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原则上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殊情况下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实无法派出检查人员的,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注册(申请)人体系核查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核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