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为:
(一)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二)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三)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以下为指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二)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
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
(三)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二)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三)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一)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二)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三)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行业的企业,不得推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企业。
第五条 本所基于科创板定位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结合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对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予以充分关注。
第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来源:上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