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第二类体外诊断设备的产品技术要求中,环境试验还要求吗?
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相关精神,环境试验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体现。但是相关研究还是应在产品研发过程中体现,并在注册申报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146.说明书中主要组成成分应包括哪些?
答:应包括最小销售单元中所有参与反应的组分(如各种反应试剂、检测卡)以及检验过程中辅助成分(如干燥剂、比色卡、封板膜、生物安全袋、滴管、校准信息码等)。不含说明书。
147.试剂盒组分单独销售时,应注意什么?
答:销售包装标签应包括完整试剂盒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注册人、生产地址等),并应注明组分基本信息(包装规格、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批号等)以及需注意事项。包装应附原试剂盒说明书。如涉及UDI赋码,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148.半定量产品的准确度如何要求?
答:可将准确度、检测限合并要求,对于每个分段点均应验证。最低要求为:检测结果与相应参考溶液标示值相差同向不超过一个量级,不得出现反向相差,阳性参考溶液不得出现阴性结果,阴性参考溶液不得出现阳性结果。各量级检测应达到95%的符合率。
149.产品技术要求中,特异性如何要求?
答: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特异性,一般是指交叉反应,而非干扰。所以一般对于非免疫比浊法的生化试剂无此要求,免疫类产品如有明确的交叉反应物(如不同亚型等)应有此要求。添加的交叉反应物浓度应选择临床上可见的较高水平。
150.瓶间差何时要求?
答:干粉试剂,一般应有瓶间差及复溶稳定性的要求。
151.临床评价时,对于多种样本类型,如何要求?
答:如果申报的试剂产品同时适用于血清、血浆和/或全血样本,那么样本分布应为:血清和血浆可认为属于同一类型进行总量统计(但是需要前期分析性能评估验证两者一致性);如既有血清/血浆,又有全血样本,则应进行同源样本比对(例数按法规要求),且全血正常、异常值的分布要求同血清/血浆。但是血液、尿液、脑脊液等样本之间不适用此情况,应分别进行临床评价。
152.体外诊断试剂包装、标签的设计风格变化、说明书排版和格式的调整,是否需要进行变更注册?
答:不需要。IVD说明书中其他可自行变更的内容参见《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
153.部分肿瘤标志物由三类降为第二类后,说明书中“预期用途”描述如何修改?
答:肿标降类后,申请表中的“预期用途”的写法与常规产品保持一致。说明书中【预期用途】第一段应与申请表中保持一致(同第二类常规产品要求),第二段应以降类文件中调整后的预期用途“临床上用于……”开头,并增加“不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的表述。第二段后续内容与常规产品保持一致,描述相关临床意义即可。
154.申请表中,“预期用途”如何描述?
答:试剂盒应明确“体外”“定性/定量”“样本类型”“被测物”等信息,校准质控品需明确所有项目。举例如下:
例1: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中××××的活性。
例2: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的含量。
例3:与本公司的试剂盒配套使用,用于××检测系统的校准。
例4:与本公司的试剂盒配套使用,用于A、B、C……共×项的室内质量控制。
155.对于超敏C反应蛋白试剂盒,其预期用途中被测物是否为“超敏C反应蛋白”?
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被测物依然为“C反应蛋白”,“超敏”仅是对于该类产品灵敏度高的一种表述。所以应表述为“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中C反应蛋白的含量”。
156.产品按定量还是定性进行申报,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首先应该考虑临床实际应用需求以及是否有同类产品已上市,其次样本类型也应该考虑,一般对于大便、唾液、咽拭子等非均质化样本很难真正意义上实现“定量”检测。
157.产品想申报家用或患者自测,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答:首先应考虑该产品是否有家用或患者自测需求及应用价值,其次应考虑样本获得的方便性,一般应为尿液、唾液、指尖血等。具体要求可参阅《家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158.说明书中产品英文名称有何要求?
答:不建议写英文名称,如确需必要,英文名称应当正确、完整,不允许只写缩写。应直译,而非意译。
159.关于产品名称中方法学部分,有何要求?
答:生化试剂盒可参考YY/T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不建议使用的方法学表述:终点法、速率法、连续监测法、IFCC法等。胶体金法应为“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化学发光法应为“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或“磁微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160.产品包装规格如何规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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