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
07-02呼吸功能及气体分析测定装置
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测定肺活量、用力肺活量、最大自主通气量等肺功能通气指标的肺功能测试设备。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肺功能测试设备的分类编码为07-02-03,管理类别为Ⅱ类。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检查肺换气功能的气体分析设备。
07-03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
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以示波法通过袖带和腕带传感器取得的压力和脉搏信号来自动完成间接测量(无创)动脉血压的装置(以下简称电子血压计),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类代号为6820。
本指导原则范围不包含手指、胸阻抗、电子柯氏音法等方法测量血压的设备和动态血压监测设备,但在审查这些设备时也可参考本原则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直接接触方式间歇监控人体被测部位体温的医用电子体温计类产品,测量部位包括口腔、腋下或肛门等。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为6820。
本指导原则范围不包含红外体温计等间接测量法体温计、连续测量体温设备(结构形式及性能指标与本指导原则产品有较大差异)及带有测量体温功能(仅辅助功能)的其他设备,但在审查这些设备时也可参考本原则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一定时间间隔,以示波法或柯氏音法通过袖带、传感器取得的压力信号来自动完成间接测量(无创)动脉血压的电子压力测定装置,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代号为6821-13。
本指导原则范围不适用于其他方法测量血压的动态血压测量设备。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中分类代号为6821的心电图机产品,管理类别为Ⅱ类。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无创监护仪器类产品中的脉搏血氧仪,可测量和显示脉搏血氧饱和度、脉搏率。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使用的脉搏血氧仪设备、胎儿用脉搏血氧仪设备、放置于患者环境之外显示SpO2数值的遥测或主(从)设备。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通过红外温度传感器测量与被测人体耳腔之间的红外辐射交换和适当的修正值,输出显示被测人体某部位温度的耳腔式医用红外体温计。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YY 0885—2013中定义的动态心电图系统。动态心电图系统用于连续记录和分析人体的心电图,供临床诊断,管理类别为二类。
本指导原则的范围不适用于心电图机和心电监护设备,以及不能对心电图进行连续记录和分析的系统(例如:间歇事件记录仪)。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产品是以示波法通过袖带传感器取得的压力和脉搏信号来自动完成间接测量的装置。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属于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管理类别为二类。具有脉搏波传导速度(PWV)和/或踝臂指数(ABI)测量功能的产品均在本指导原则的范围内。
ABI = 脚踝收缩压/上臂收缩压
PWV =脉搏波传导的距离/时间差
07-03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
标准
07-04监护设备
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中第II类无创监护仪器类产品,类代号为6821。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第III类病人监护产品。
本指导原则可能不适用于所有监护仪。有关“血压监护设备、脉率描记设备、用于救护车遥测急救或医院以外动态监护仪器或系统、为后续分析储存心电数据的动态监护设备、其他类似监护的功能和功能是为触发其他仪器的采集的设备、母亲胎儿监护、遥测监护、中央监护系统”不包含在本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电化学为基本原理,通过微创传感器手段,检测组织液中葡萄糖浓度的回顾式或实时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接收器中内置血糖检测模块的产品还应满足血糖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接收器带有胰岛素泵功能的产品应考虑增加胰岛素泵的适用要求。、
标准
YY 1079-2008 心电监护仪 YY/T 0754-2009 有创血压监护设备用血压传输管路安全和性能专用要求 YY 0783-2010 医用电气设备 第2-34部分:有创血压监测设备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
07-05电声学测量、分析设备
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听力计及听力测听平台的听力测试模块。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管理类别为Ⅱ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7-05-01。
听力计是主要用于测定个体听觉灵敏度或听力损失程度的仪器,通过与基准等效阈值相比,确定受试者听力损失情况。包含纯音测听、延伸高频测听(临床上常称为扩展高频)和语言测听(临床上常称为言语测听,本指导原则采用“言语测听”描述)等功能。
07-06放射性核素诊断设备
标准
YY/T 0724-2009 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专用技术条件
07-07超声测量、分析设备
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超声生理参数测量分析设备中的第二类超声骨密度仪,通过测量跟骨、胫骨和/或桡骨的超声速度(SOS)和/或宽带超声衰减(BUA),反映骨骼密度状况。
标准
YY/T 0163-2005 医用超声测量水听器特性和校准 YY/T 0111-2005 超声多普勒换能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939-2014 超声骨密度仪 宽带超声衰减(BUA)的试验方法 YY/T 0593-2015 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 |
07-09其他测量、分析设备
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电子尿量计,该设备用于测量留置导尿患者的尿量。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第104号),电子尿量计的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码为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9(其他测量、分析设备)—01(泌尿、消化动力学测量、分析设备)。
本指导原则范围不适用于尿流率、尿动力学等监测设备。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睡眠呼吸监测产品。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管理类别为二类,产品类编码为07—09—03。
睡眠呼吸监测产品主要用于对患者睡眠过程中的脑电、肌电、眼动电、心电、脉搏血氧饱和度、脉率、口鼻气流、胸腹呼吸、腿动、鼾声和体位等生理参数的监测。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临床常规尿动力学检查用尿动力学分析仪,该设备通过对下尿路功能障碍患者的尿动力学检查,包括尿流率测定、充盈期膀胱压力-容积测定、压力-流率同步测定、同步括约肌肌电测定、尿道压力测定,用于评估患者下尿路尿控机能,如膀胱感觉功能、膀胱顺应性、逼尿肌稳定性、尿道压力、尿失禁的类型及程度、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情况、膀胱出口梗阻的情况及程度、神经源性膀胱尿道功能障碍。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第104号),尿动力学分析仪的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07-09-01。
尿流计、尿流量仪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
如果尿动力学分析仪在常规尿动力学检查基础上扩展了其他检查项目,则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其常规尿动力学检查部分。
标准
07-10附件、耗材
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中第Ⅱ类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产品,分类代号为6821。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系统是心电图采集设备附件,由传感元件和电解质组成,带或不带连接导线,适用于心电信号测量和监测。电极由基衬材料、导电膏、电极扣等组成。基衬材料采用透气纸、水刺布、无纺布、发泡纸、棉布或PE等加涂医用压敏胶制成,形状可分为圆形、椭圆形、方形等,尺寸可分为若干规格。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活性电极、针状电极、可重复使用(非一次性使用)电极、用于传递能量的电极和主要设计用来测量心电以外的生理信号的电极(例如:用于呼吸暂停监护中非心电用途的电极,如电阻描迹)。
标准
YY/T 0196-2005 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 YY/T 1519-2017 电生理标测导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