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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疗器械审评问答汇总之体外诊断共性问题

2023-01-16 返回列表
59、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产品性能指标]中需要说明什么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机[产品性能指标]中需要说明产品的全部分析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结果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需说明其临床评价的结果。
60、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中要求使用不同来源的样本进行研究,如何理解“不同来源”?
      为了考察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通常要求选择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具有不同代表性(例如年龄、性别、人种、其他情况等) 的适用人群样本进行检测能力的评价,即选择“不同来源”的样本进行评价。代表性样本的选择应根据该产品本身的特点和临床预期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
61、体外诊断试剂样本稳定性研究用样本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应重点考虑样本浓度的选择,至少包含阴性样本、弱阳性样本和中阳性样本,以考察不同浓度样本的稳定性及对检测是否产生影响。
62、采用酶联免疫法的试剂盒,反应模式是否可由“两步法变为“一步法”?
      酶联免疫检验方法根据反应模式分为“一步法”和“两步法”。“一步法”是将待测样本和酶标记抗体同时加入到反应孔中进行反应,“两步法”则是先将样本加入到反应孔中,待该步骤反应结束后再加入酶标记抗体。两种方法的实验步骤不同,前者缩短了反应时间,但可能导致产品性能降低。所以,不建议通过变更注册将“两步法”变为“一步法”
63、PCR 检测设备的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研究中,评价用的试剂是否必须为已上市试剂?
      PCR 检测设备的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研究,其目的是为了评价设备和试剂整个检测系统在代表性临床项目上的分析性能,评价用的配套试剂应为成熟可靠的试剂。一般应当采用已上市试剂进行研究。如确无已上市试剂,可以采用未上市但已定型的试剂进行研究。
64、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的管理类别进行了哪些调整?
      国家药监局于 2020 年 10 月发布了关于调整《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 版)》部分内容的公告 (2020 年 第 112 号),对部分用于治疗监测的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管理类别调整为第I类,《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 版)》中用于辅助诊断用途的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未进行类别调整,继续按照第II类管理
65、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
      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是指由样本处理用产品、检测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检测设备等构成的,可完成样本从处理到最终结果报告所有阶段的组合。整个检测系统经过充分的安全有效性评价并获得批准。
      体外诊断试剂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可能未包含完成检测的所有其他产品,此时需要将配套的产品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确保检测过程按照所有配套产品组成的检测系统进行。例如,对于不包括提取试剂的核酸检测试剂,在性能评估和临床评价过程中,均需采用说明书声称的配套提取试剂。
66、企业需否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进行变异株影响评价?
      为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对于所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无论是上市前还是上市后,企业均应持续关注病毒变异情况,并主动进行新冠病毒变异株检出能力的评价。如果产品处于上市前阶段,将评价结果随注册资料一并提交。如果产品已经上市,企业需要配合新冠病毒变异株检出能力评价工作组,定期提交评价资料。
67、定性检测试剂干扰试验结果是否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
      干扰试验一般采用配对比对的方式,比较含有高浓度干扰物质的样本与不含或含正常浓度干扰物质样本(对照) 检测结果的差异。对于结果无量值数据的定性检测试剂,干扰试验结果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但是应注意研究用样本需包含弱阳性水平;对基于量值数据 (如 OD值、ct 值或计数结果等) 进行闯值判断的定性检测试剂,建议对量值数据进行差异分析,而不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干扰试验的结果。
68、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的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发生变化,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差异,根据具体差异,识别所有相关的潜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验证。例如: 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反应形式(如毒品类检测产品)、反应膜条大小(如 PCR 扩增杂交法产品) 存在差异,应提交变更后包装规格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装量或容器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其蒸发、损耗等风险增加,应考虑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及校准频率等是否发生变化
69、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是否必须纳入“稳定性”指标?
      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2 年第 8 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70、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储存条件有什么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是在制造商规定界限内保持其性能特性的能力。在进行试剂稳定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试剂性能或效果的变量,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包括最不利情形(theworst case)。研究过程中试剂应储存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该条件根据测试用设备的能力或产品的预期储存条件来设定,应能充分验证最不利条件下的产品稳定性。研究结果应能证明申报产品在声称的储存条件和时间内能够满足稳定性要求。建议申请人在研究资料和稳定性声称中明确储存条件的具体范围,如“2~8C条件下保存”,不建议采用“冷藏”、“冷冻”“室温”等不确定字样描述储存温度。
71、制备企业参考品是否需要使用临床样本?
      企业参考品是产品设计开发和质量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建议制备企业参考品时优先使用临床样本,对于非常罕见的样本可以考虑使用替代样本,如病原体培养物或细胞系等,具体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指导原则。
72、多个单一免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为多项联检产品,能否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首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于联检项目中的被检物质,应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否则不建议进行联检。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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