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以同种来源组织为原料加工或组成的产品,如同种异体骨、同种异体肌腱、生物羊膜等。近年来,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量逐渐增多,带来一些特殊的风险性,如病毒传播风险、免疫排斥风险、安全有效风险等,并且存在伦理学问题,给监管机构制定政策和企业研发生产都带来较大挑战。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探索分类监管实践,以降低同种异体植入材料使用风险。
完善监管法规框架
1984年美国出现了第一例因人体组织移植而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引起了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和FDA的关注。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避免因移植带有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等传染病病毒的组织而导致疾病传播,FDA于1993年紧急发布并立即执行一项临时性条例,要求对用于移植的人体组织进行供体筛查和特定传染病检测,并保留完整记录。1997年,FDA对1993年发布的临时性条例进行说明和修正,形成了《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第1270部分(21 CFR Part 1270),对人体组织移植进行监管。同年,FDA提出了基于风险的分级监管方法,涉及产品的范围更广。在汇总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后,FDA于2001年又发布了《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第1271部分(21 CFR Part 1271)。21 CFR Part 1270和21 CFR Part 1271、《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和《公共健康服务法案》(PHS法案)共同组成了美国对人类细胞、组织、由人类细胞或组织组成的产品(HCT/Ps)的法律法规监管框架。
明确产品分类要求
FDA在21 CFR Part 1271中规定了HCT/Ps涵盖的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骨骼、韧带、皮肤、硬脑膜、心脏瓣膜、角膜、来自外周血和脐带血的造血干细胞/祖细胞、经过改造的自体软骨细胞、人工合成基质上的表皮细胞、精液或其他生殖组织。根据风险等级,FDA将HCT/PS产品分低风险和高风险产品。
低风险HCT/Ps产品
根据21 CFR Part 1271第10小节以及2020年FDA补充发布的《HCT/Ps的监管考虑:最低限度处理和同源性使用》工作指南,如果HCT/Ps产品完全符合以下四项要求,则被认定为低风险产品。●最低限度处理,即不改变结构性组织的原始特性,不改变细胞或非结构性组织的生物学特性;●仅供同源性使用,即在受体中具有与供体相同的基本功能;●不具有全身性作用,其主要功能不依赖于活细胞的代谢活动。低风险产品由FDA下设的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管理,仅受PHS法案第361章的监管。低风险HCT/Ps产品的来源和风险相对可控,制备过程对产品本身特性无较大影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传染病在供体和受体间的传播。因此,低风险HCT/Ps产品不需要经过上市前审批,生产运营该产品的机构仅需每年在FDA注册,并提供相关所有HCT/Ps产品信息即可。
高风险HCT/Ps产品
不能完全满足上述四项要求的HCT/Ps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根据其产品特性可归类为药品、医疗器械和/或生物制品。高风险HCT/Ps产品除了受21 CFR Part 1271法规约束外,还受PHS法案第351章、FD&C法案及相关规定的监管,需要FDA批准方可开展临床试验,并在验证其安全有效性后上市销售。FDA在2015年发布的合规计划指导手册中指出,高风险HCT/Ps产品中用于人类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的产品,如经培养的软骨细胞、经培养的神经细胞、用于免疫疗法的淋巴细胞、基因治疗产品、人类克隆产品、用于基因治疗的人类细胞遗传物质、非亲属的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非亲属供体淋巴细胞输注产品,受CBER监管;由人体组织构成的医疗器械产品,如角膜透镜、储存的脐带静脉植入物、人源性胶原蛋白、用于A-V转流的股静脉,受FDA下设的医疗器械和辐射健康中心(CDRH)监管。对于组合产品的监管机构选择需结合其产品特征而定:含有添加剂(甘油、透明质酸钠、硫酸钙、明胶、胶原蛋白等)的脱矿骨产品,归类为医疗器械受CDRH监管;骨与肌腱组合使用的同种异体植入物,归类为医疗器械;在合成膜上或与胶原共培养的细胞,可归类为医疗器械或者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