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宁发改价格(调控)函〔2025〕53号)有关规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我区医药企业负担,现将我局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通告如下:一、国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为国家药监局事权,相应注册费由国家药监局收取,自治区药监局不再收取此费用。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费标准降为2500元/品种。三、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标准降为7500元/产品,变更注册费标准降为3250元/产品,延续注册费标准降为零。四、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标准自2025年2月17日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宁发改价格(调控)函〔2025〕53号)之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告》(2019年 第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