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我国境内应履行的义务及相应的处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境外医疗器械如果想在我国市场上合法销售,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需要在我国指定境内企业法人来“代言”,负责处理各种监管事务。
这个“代言”的境内企业法人具体要做什么?简单来说,就是要确保所代理的境外医疗器械符合我国的安全、有效要求,并及时报告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等信息,还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如果这个“代言”的境内企业法人没做好它的“本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监管部门会先给它一个“黄牌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那直接“一票否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直接断送其在我国市场的未来!
所以,提醒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是要多上点心,确保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能够尽职尽责,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