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公告显示,该局在近期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江西华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和环氧乙烷灭菌车间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生产车间只有部分生产设备等,且无法联系到企业法人,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江西省药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暂停生产医疗器械产品。暂停生产期间,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