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审评规范旨在规范北京市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同时也用于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有源产品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本审评规范是对有源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的一般性要求,注册人需根据产品特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本审评规范内容的适用性,若不适用详述理由。注册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予以说明。
本审评规范作为北京市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技术审评的参考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必须执行的内容以外,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关使用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符合现行法规要求。
本审评规范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科技能力、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能力、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审评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不含独立软件产品)的变更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独立软件的变更注册要求可参考现行已发布的《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2022年第9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2025年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京药监发〔2025〕114号)文件要求,有源医疗器械仅减少型号的变更事项,按照产品变更备案程序办理,可不参考本审评规范。
二、有源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管理的原则
(一)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注册人应建立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制定关于产品设计变更方面的控制程序,以有效地识别产品有关设计开发和生产环节的更改。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更改时,注册人均应在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评价更改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实施相应的程序管控。注册人应将上述控制产品更改的程序、过程及结果形成文件记录,适用时,在变更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或引用上述文档,以证明符合设计开发变更的要求。
(二)风险管理
注册人应从产品的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特征等方面出发,参考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分析并识别变更情况对产品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如果变更引发潜在的风险,则需通过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开展受益-风险分析等手段进行风险管控。经风险管控后的剩余风险在可接受的情况下申请产品变更注册,并形成与产品变更相关的风险管理资料。对于同时发生多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分别评估每项变更,并综合考量全部变更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三、有源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报资料
变更注册申报资料应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中附件4《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要求》及附件7《医疗器械变更备案/变更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要求,提交相应变更注册资料,各部分资料的审查要点如下:
(一)监管信息
申请表中应准确申报本次变更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等;正确填写注册人及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内容较多的,可以附件形式提交。产品变更原因及情况说明应符合实际且简洁明了。产品概述至少包含产品预期用途、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等。有关安全性、有效性主要评价内容至少包含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安全有效性验证、确认及风险管理活动概述等内容。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包括概述和产品变更情况描述。注册人应详细描述本次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产品变更原因一般来源于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国家药监局或市药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已上市同类产品及临床应用需求等。经风险管控,安全有效且符合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等文件要求,是产品变更的基本要求。
1.变更产品名称
参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19年第99号)及有源医疗器械相关子目录的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如《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2版)》)等文件要求,从产品技术原理、结构组成、预期用途等方面考量,确定产品通用名称的核心词;从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使用部位、技术特点等方面考量,确定产品通用名称的特征词。提交变更后产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依据。通用名称应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
2.增加产品型号
参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2017年第187号)及相关具体产品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如有)判断拟新增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归入同一注册单元,否则,不能通过变更注册增加型号。建议注册人采用列表比对的形式,从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关键元器件、主要性能及功能、执行标准、适用范围、禁忌症、使用环境、安装要求(如适用)、包装、有效期等方面,对新增型号与原有型号进行差异比对分析,提交两者可放在同一注册单元的充分说明。若该产品有强制性标准实施,新增型号应符合该标准相关要求,标准中不适用条款应充分说明原因。
3.变更产品适用范围
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18年(含2018年)以后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及已上市的同类产品的适用范围等,判定变更适用范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及分类编码,若管理类别及分类编码无变化,可申请变更注册。
4.变更产品结构及组成
描述产品结构及组成变化关于安全有效方面的技术论证概述。详细说明具体变化情况,例如部件的增减、材质的改变、连接方式的调整等。在研究资料中提交结构及组成变更后的相关安全有效性能研究资料,如有效期验证资料、环境试验资料、软件组件更新研究资料、GB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标准、YY0648-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2-101 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标准等验证资料(如适用)。
5.变更产品技术要求
说明性能指标和/或试验方法变更的来源及依据,若有该类产品标准或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文件要求。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要求,涉及GB 9706.1-2020系列标准执行情况,参考该文件。
GB4793-202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42125.1-202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YY/T0648-2025《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2-101 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三项标准已发布,将于2026年11月1日实施,鼓励申请人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采用新标准变更设计相关产品。
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2022年第9号)中关于变更注册的要求,产品软件组件若涉及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应申请变更注册。
建议申请人以列表的形式,表述产品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原因、依据及目的。变更前内容应与原注册证及其附件中相关内容一致,未变更内容不应在列表中体现。同一次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可能涉及以上情况的一种或多种,申请人应综合考虑各种变更间关联情况,给出变化对比以及涉及变化部分内容的说明。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当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申请人应在变更前后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参考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如适用)、GB4793-202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如适用)及相关产品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如有)等文件,确认风险管理的范围及风险关注点。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如下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1.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评估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危害的识别应从电能、机械能、热能、化学危害、生物学、使用环境、不正确的操作使用、不完整正确的信息说明等方面细化分析。
1.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1.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不止一种,参考GB/T 42062-2022标准《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申请人按照下列风险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使用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1)医疗器械固有安全的设计和制造;
2)医疗器械本身或制造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3)安全信息和用户培训。
1.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1.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
风险管理报告应包含风险管理的范围、风险管理过程的概述、风险分析结果、风险评价方法和标准、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实施效果、剩余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报告需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确保风险管理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2.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若变更注册内容涉及新发布实施的产品强制性标准或法规文件,则变更后产品应当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对于强制性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注册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必要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若有关于产品新的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变更注册不作强制要求。
2.2产品技术要求
由于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制/修订或者其他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具体内容。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对比表,并明确具体变更原因及依据。
2.3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名称、适用范围等方面变更,一般不涉及产品检验。产品新增型号、技术要求或实验方法等方面变更,一般涉及产品检验。注册人可选择典型性型号产品进行检验。若原型号产品在结构组成、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的性能/功能、结构及组成、产品主要安全特征、主要部件(含安全关键件)、外壳材质等方面可代表新增型号产品,则无需对变更型号产品进行检验;若经差异性分析后,原型号的检验报告中有部分检验项目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此部分内容无需检验,其他未涵盖的项目应当提交新增型号的检验报告。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注册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检验形式可以分为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全项目委托检验3种情形。
其中,对于全项目自检和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的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中“四、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全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中“三、委托检验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该加盖CMA公章,若检验机构未加盖CMA公章,应符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的要求。同时,申请人应提交委托检验用产品技术要求或技术要求变更对比表与提交注册用产品技术要求或技术要求变更对比表内容一致性声明。
2.4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分析并说明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若变更前后的产品在技术原理、核心结构组成、主要性能功能等方面一致,在化学和物理性能、电气系统安全性能、软件组件、包装、有效期、生物相容性、无菌确认、环境试验等方面为非实质性差异,可通过分析说明证明其不影响产品应用的安全有效性。具体对比分析内容可参考《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研究资料中提及的相关内容。
若变更前后的产品在结构组成、适用范围、技术指标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如软件组件功能增强、与患者接触的应用部分材质变化或电气布局变动、灭菌方式改变等,应结合变更前产品的相关研究资料,参考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相关指南性文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研究资料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
涉及软件组件重大更新的,相关资料要求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第9号)、《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2025年第9号)、《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第7号)等文件;产品可用性工程在用户、使用场景、用户界面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参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第13号)的要求,提交关于变化方面的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研究工作,亦可提交关于变化的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正常使用时,与患者接触的应用部分材质发生变化的,依据GB/T 16886.1-2022系列标准的要求开展生物学评价,豁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的项目应给出充分理由和论证等。
研究资料中的检测报告属于设计验证的一种证据形式,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性能验证,如有效期验证、包装完整性试验、生物相容性试验等,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相关证明资料。
2.5其他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使用环境、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的要求,证明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提交的相关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若无法证明其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
(四)临床评价资料
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若发生前文所述的变化(如产品适用范围),涉及临床评价的,应参考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91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年第6号)及相关产品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要求,提交相关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
注册人应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变更前后两版说明书内容的差异性。变更后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对应内容。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已注册产品发生变更注册情形的,注册人应当承诺已根据产品变更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相应调整,并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若不涉及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变化的,一般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余情况,技术审评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50号)、《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京药监发〔2022〕148号)、《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试行)》(京药监发〔2022〕340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注册人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中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提交本部分资料。
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如适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相关记录,以及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记录。提交自检报告的,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京药监发〔2022〕340号)等文件要求,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受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
四、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4年第13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17年第187号[Z].
[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京药监发〔2022〕150号[Z].
[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试行):京药监发〔2022〕340号[Z].
[1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京药监发〔2022〕148号[Z].
[12]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13]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4]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