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的几种检查,虽然都围绕产品质量,但因其目的、触发时机和侧重点不同,在企业的生命周期中扮演着不同角色: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核心目的:评价企业是否有能力设计开发出安全有效的产品,并真实地生产出了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样品。
主要触发时机:产品进行注册申请时,由审评部门基于风险研判启动。
发起方/组织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评/核查部门)。
检查形式与侧重:可能包含非现场资料审查。重点关注设计开发过程,以及注册检验样品、临床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对提交自检报告的企业,会重点核查其自检能力。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核心目的:确认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基本条件。
主要触发时机: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如地址)、延续时。
发起方/组织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许可审批部门)。
检查形式与侧重:通常是现场检查。侧重静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如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文件管理等是否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
核心目的: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常规、全面的合规性监督,督促其持续符合要求。
主要触发时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和风险分级结果开展的例行检查。
发起方/组织方: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形式与侧重:现场检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系统性、全覆盖的检查。
飞行检查
核心目的:针对具体风险线索或问题进行突击、靶向性的核实与查处。
主要触发时机:有因检查。通常基于投诉举报、抽检不合格、舆情事件、不良反应监测等风险信号发起。
发起方/组织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形式与侧重:突击、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侧重对线索指向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行动迅速,针对性强。
四种检查的关联与协同
理解这四种检查的关键,在于看到它们在企业生命周期中的衔接与互动
注册核查与生产许可核查可“合二为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当企业同时申请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时,这两项检查可以合并进行。
既往检查结论可被采纳: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凭借近期通过的注册体系核查或全项目监督检查结论,豁免后续的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共同构成监管闭环:注册与许可核查是“准入关”,确保企业“有能力生产”和“有产品可生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是“持续监管关”,确保企业在后续生产中“一直按规定生产”。
情景示例:一家企业的检查周期
假设“A公司”计划推出一款新型二类医疗器械,其可能经历的检查周期如下:
1.产品研发完成,申请注册:药监局启动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检查设计开发记录,并确认送检的样品是否真实出自A公司的生产线。
2.同步申办生产许可证:药监局将注册核查与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合并进行,一次性确认A公司是否具备生产该产品的硬件和体系条件。
3.获证后正式生产(每年)属地药监局根据风险分级,将A公司纳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定期进行全面体检。
4.突发风险信号:若市场抽检发现A公司产品不合格,或接到严重投诉,省药监局可能立即启动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直奔问题线索展开调查。
检查结论与处理
无论哪种检查,通常依据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来判定。
通过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检查通过。
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通常要求限期整改。在注册或许可核查中,结论可能为“整改后复查”
存在关键项目不符合,或一般项目问题可能严重影响质量:在监督检查中,可能要求停产整改:在注册或许可核查中,结论可能直接为“未通过检查”,导致注册或许可失败。
总结来说,这四种检查构成了医疗器械从“诞生”到“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网络,目的各有侧重,但又相互关联、信息互通,共同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