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器械答疑(第6期)

2026-07-02 返回列表

Q1、对有源产品进行使用期限评价时,能否仅对其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代替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

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

Q2、已获上市的有源医疗器械某个型号外形变动较大,同时临床功能也发生了变化,是否还在变更的范畴?

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判断变更后产品与原获批产品是否可列入同一注册单元,若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则可以按照变更注册申报;若不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则需按照新产品申报注册。

Q3、一次性使用手术包类产品各组件性能指标制定需注意哪些要求?

作为手术包的组件时其安全有效性要求应与单独注册该组件基本一致,应符合其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包内组件不管是外购还是自产,产品技术要求中宜规定每一个独立组件的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

Q4、负压引流装置产品如何开展生物学评价?

最终产品中预期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应根据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结合本产品的实际情况,预期与损伤表面进行短期接触,建议进行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等评价项目。

Q5、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研究中,如何选择参考个体?

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中,参考个体选择需紧扣 “匹配预期适用人群” 核心,遵循四要点:

①定健康标准:排除检测项目相关疾病、影响结果的基础病 / 用药 / 不良生活习惯等;②控人群特征:按年龄、性别、地域等分层(如肌酐分性别),匹配试剂适用人群;③足样本数量:总数≥120 例(90%置信区间),分层则每层≥120 例,特殊人群需说明调整理由;④除离群值:用 Grubbs 检验等识别,排除误差或个体异常值,同时规范筛选过程,多渠道取样并且需记录依据。

Q6、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观察性研究中,选择对比方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观察性研究中,可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临床参考标准是指现有条件下临床上可获得的能够用来确定受试者目标状态的最佳方法,通常来自临床和实验室的医学实践;对于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亦可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选择对比方法时,不应仅用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代替临床参考标准,或仅用境外已上市产品作为临床参考标准,各中心采用的方法应统一。对比试剂在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样本类型、检测方法学、检测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Q7、我司拟注册一款产品,产品终端灭菌为湿热灭菌,该灭菌工艺是否可以委托外部灭菌,按医疗器械供应商核查要求进行准入并签定质量协议是否可行?湿热灭菌供方是否需要什么资质?

建议结合产品特性和工艺特点,基于风险充分研判产品实现过程中各工序影响因素,应特别关注无菌保障水平、产品实现无菌的方式方法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和持续稳定可控。从湿热灭菌产品工艺特点、风险要素和无菌保障水平要求等考量,不建议委外灭菌。

Q8、我公司医疗器械实验室处于研究阶段,由于实验设备及条件限制,部份实验只能在大学的实验室进行,不知是否可行?如果可以,是否需要一些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均未对研制阶段的场地进行限制,但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再研制过程也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设计开发文件,做好相应的验证、确认工作,保留相应的设计开发记录等。若研发场地或者设施设备为租赁的,应保留相应租赁合同。若部分内容为委托大学或与大学合作完成,也应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

Q9、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产品注册人,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开展产品研发,双方是否必须签署委托研发协议,以及双方在委托研发活动中责任要求怎么明确?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是否会涵盖受托研发活动?

需要。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是不同的企业主体,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50号通告)的要求,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发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有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受托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协议要求,保证研发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50号通告)的要求,对存在设计开发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Q10、医疗器械注册人实施委托生产时,应当是由医疗器械注册人还是受托生产企业负责原材料采购管理?

原材料可以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也可以由受托方进行采购。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50号通告)的要求,申请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必要时,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的要求,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确定采购物品和供应商的管理方式。对于关键采购物品或者主要原材料,如动物源性原材料、外包的灭菌过程、有源产品的关键元器件/部件/组件、体外诊断试剂的抗原和抗体等,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的,注册人应当自行或者会同受托生产企业确定采购验收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审核。

论坛
论坛
扫描二维码
获论坛信息
联系
( 010 ) 63311696/97/98
法规
法规
扫描二维码
获取法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