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嵌入式软件是否需要提交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 若有外部软件环境(如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则需提交。 8、图形学测量、客观物理测量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有何区别?全新算法和成熟算法在申报资料要求上有何区别? 客观物理测量需在产品技术要求明确要求,图形学测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全新算法需要提交算法研究资料,成熟算法提供算法基本信息即可。2、对于多重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甲乙型流感病毒检测试剂同时有单独指导原则,该如何参考
目前关于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的指导原则包括《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及针对特定病原的专用指导原则如《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对流感病毒检测试剂的具体要求在参考多重试剂指导原则的同时,亦应参考最新发布的专用指导原则要求。如甲型/乙型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其中甲乙流核酸检测的型别要求等可参考《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检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同时整体满足多重检测试剂通用指南要求。
3、牙科纤维桩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考虑哪些方面
牙科纤维桩产品注册单元划分建议遵循以下原则:材料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制作方法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预成、半预成、CAD/CAM);关键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弹性模量等)。
4、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的非恒定能量输出模式,是否需单独开展体外爆破压试验和动物试验?审评有哪些关注点
具有非恒定能量输出模式的能量控制方式与传统模式的分档设计不同。作为新的工作模式,需单独开展体外爆破压和急慢性动物试验。由于此种模式能量输出不固定,量效关系研究应重点分析与传统档位模式的差异,说明其所适合的临床使用场景。软件研究资料中应明确能量调节算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该模式下,刀头典型性的选择与传统模式相同,应符合《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5、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CT典型运行条件(如螺旋、序列、成人、儿童)是否均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明确?
原则上CT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全部典型运行条件,全部检测或部分检测。若选择部分典型运行条件检测,则还需提交未检测典型运行条件的研究资料,例如,全部典型运行条件包括螺旋、序列两种情况,若仅检测螺旋情况,则还需提交序列情况的研究资料。
6、悬吊式和落地式X射线血管造影机可否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原则上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9、对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对抗测试和压力测试是否需要对非核心功能相关算法进行测试?对抗测试集样本量有何要求?
对抗测试和压力测试原则上仅用于核心功能的评价,对抗测试集样本量原则上与测试集样本量在同一数量级。
10、对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进口产品可否只拿中国人群数据做验证与确认?
根据产品特点和设计开发情况开展相应验证与确认活动,若中外差异风险可接受则提交原产国验证与确认资料即可,若中外差异风险不可接受则需提供基于中国人群的验证与确认资料,必要时还需基于中国人群数据重新进行算法训练以及验证与确认。
11、内嵌型软件与外控型软件有何区别?产品技术要求是否均需明确其效率指标?
内嵌型软件即嵌入式软件(固件),外控型软件是指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但控制医疗器械硬件的软件;对于内嵌型软件与外控型软件,若其效率指标用于临床决策则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要求。
12、除内窥镜设备外,GB 9706.218-2021标准适用的医疗器械有哪些?
GB 9706.218-2021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本文件规定了内窥镜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连同其相关的互联条件和接口条件”,因此,与内窥镜设备具有互联条件和接口条件的医疗器械,均需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如腹腔内窥镜手术器械、消化道内窥镜手术器械等。
13、腹腔镜手术机器人可用性研究是否需进行动物试验?
可用性是指预期用户在预期使用场景下正常使用医疗器械时,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易于使用的用户界面特性。可采用模拟测试、现场测试、等效医疗器械对比评价等方法进行可用性研究,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
14、超声体表探头的消毒研究资料,可否只在说明书和标签说明如何消毒,不用提交确认报告?
不可以。体表探头的消毒建议参照《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开展研究。
15、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消毒有效性验证,选工作通道小的还是大的作为典型型号进行验证。
工作通道小的通常认为可能清洁消毒灭菌更为不利,建议作为有效性典型型号。
16、电子内窥镜配套多个光源/处理器使用,在性能检测时,典型型号是否可由企业出具,应考虑哪些方面。
电子内窥镜通常可配任一光源进行检测,对于处理器,可由企业出具典型性声明,通常应考虑不同型号处理器与电子内窥镜之间传输信号(供电以及控制信号)、绝缘防护、软硬件平台等是否相同。
17、软性内窥镜有多种消毒、灭菌工艺,其生物学试验能否选择消毒灭菌剂残留最多的来代表其他消毒灭菌剂?
生物学试验样品应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再处理后进行试验,如有多种再处理方式,则每种方式均应进行试验。通常软性内窥镜采用化学消毒/灭菌剂进行再处理,不同消毒/灭菌剂成分不同,无法用一种试剂残留最多来代表其他种类消毒/灭菌剂。但对于同一种类的消毒/灭菌剂,可以用残留多的代表残留少的。
18、三维内窥镜与不同型号图像处理装置配合使用,是否需要分别开展验证?
三维内窥镜的成像质量与配合使用的图像处理装置密切相关,因此三维内窥镜通常与限定配合使用的图像处理装置一同开展测试或者验证。
19、微波输出线缆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线缆也不直接接触身体,是否只需要酒精消毒即可?
微波输出线缆是否需要灭菌取决于与微波消融针等的连接设计,如果微波输出线缆预期有可能进入或接触手术无菌操作区,应灭菌或带无菌防护套使用。
20、对于经导管二尖瓣/三尖瓣修复器械等血管植介入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需要制定模拟使用项目?
申请人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模拟使用要求,但需在性能研究中提供模拟使用研究资料。
21、针对瓣膜类产品,若国外已上市符合ISO 5840-3:2013,未来在中国注册产品是否参考GB/T 12279.3即ISO 5840-3:2021要求?
申报产品需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且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22、能否使用其他光学设计的人工晶状体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部分代替申报产品研究资料?若能代替应注意哪些事项?
人工晶状体的货架有效期研究需符合YY 0290.6标准的相关要求。采用其他产品研究覆盖申报产品风险时,需证明可代表性,需注意光学设计、光学性能指标、光学设计相关的性能指标如表面结构等差异的影响。
23、生物学评价中,植入试验是否可以替代亚慢性全身毒性试验?
植入试验与亚慢性全身毒性试验不可互相替代,但可按照产品预期与人体接触方式选择合适的植入方式来开展产品的亚慢性全身毒性研究。
24、《球囊扩张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及YY 0285.4中均未规定球囊的充盈时间,如果原来产品技术要求中已经制定,是否可以删除?
申请人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充盈时间要求。申请人如删除产品技术要求中项目,需进行变更注册。
25、YY 0285.4中,球囊扩张导管的球囊疲劳研究需充压卸压十次循环,如果因为临床需求以及实际产品情况无法达到10次循环,从而需要降低循环次数,提供临床文献等支持依据是否可以同意变更?
球囊扩张导管需符合强制性标准YY 0285.1和YY 0285.4的要求。若由于新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导致不适用强制性行业标准,申请人可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72号)中规定,提出不适用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26、髋臼外杯与内衬的锁定结构强度是否需要规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
根据现行强制性标准YY 0118-2016和《髋关节假体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6年修订版)》的要求,申请人需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规定外观、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尺寸及公差、金属涂层形貌、涂层静态力学性能、组合式股骨头静态力学性能、金属髋臼杯抗变形、关节面表面硬化层性能(如适用)、关节运动范围、无菌、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关于髋臼外杯与内衬的锁定结构强度,申请人可提交髋臼外杯与内衬的轴向拆卸力、偏心拔出力或撬出力、轴向旋出扭矩试验研究资料,分析论证结果的可接受性,并提供支持性资料予以支持。
27、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如产品结构无变化,产品原材料增塑剂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进行适配性研究?
申请人需进行产品原材料增塑剂变更对适配性影响的评价研究,如存在影响,需提交申报产品的适配性研究。
28、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产品原材料增塑剂发生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开展药物相容性评价?
申请人需针对变更后的申报终产品进行药物相容性评价。
29、机械动能无针注射器与气动无针注射器是否可以放在一个注册单元?
不可以。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技术原理不同的产品需区分不同注册单元进行申报。
30、分析性能研究中如使用病毒培养物样本,病毒培养物的来源是否必须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
不需追溯病毒培养物本身的样本类型来源,分析性能中如使用病毒培养物,应将其添加至适用样本类型的阴性基质中。
31、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在阳性判断值研究中对纳入的样本需考虑哪些因素?
阳性判断值研究用样本应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考虑不同地域、时间、感染阶段、亚型、干扰物质、易引起交叉反应病原体等因素。
32、肺炎支原体抗原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估中包容性是否需要针对Ⅰ型和Ⅱ型肺炎支原体分别研究?
是的,需要对Ⅰ型和Ⅱ型肺炎支原体分别研究。
33、原材料研究中进行了抗体滴度研究,产品技术要求中可以用功能性试验代替吗?
产品技术要求中附录中应明确抗体滴度,还应包含功能性试验。
34、组成模块性能研究中光源强度要求,是否可以用整机验证来考察?临床项目分析样本量如何要求?
仪器的性能研究建议从元器件、模块和整机三个方面考虑质量要求,光源强度属于光学模块中光源部件的要求,包含如光源的强度、波长、稳定性等,与整机德光源要求不同。所以应对光源等元器件进行质量控制,不宜用整机验证代替。临床项目分析样本量根据具体的分析性能研究,采用符合评价要求的样本和样本数量,如准确度样本应满足比对一致性或阴阳性符合率的要求,精密度研究样本应包含不同浓度水平,不同的性能对样本量的要求不同。
35、显微图像分析仪配套的染色液如果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需要用这个染色液进行产品的性能验证,这个染色液需要进行分类界定吗?研究用的试剂可以体现在性能报告中吗?
建议进行分类界定。性能报告中应该明确配套试剂的情况。
36、使用稳定性研究如采用企业参考品进行研究,是否可以选择部分企参,比如弱阳性阳性企参、阴性企参和检出限企参?
可以,使用稳定性研究样本要求同实时稳定性研究,申请人选择可评价试剂稳定性的不同浓度水平样本进行使用稳定性研究,如企业参考品符合上述要求可选择部分企业参考品进行研究。具体要求请参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37、多靶标的病原检测试剂需要每个检测下限都探到吗?
最低检出限研究中建议包含0-100%之间不同阳性检出率对应的浓度水平样本,选择95%检出率对应的浓度作为最低检出限。申请人通常应对可检测的病原体及亚型分别进行最低检出限的研究(如有指导原则可按照指导原则要求对相应型别进行研究),每种病原体可分型别声称最低检出限,也可选择最差结果声称总的最低检出限。
38、EB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精密度研究时产品如适用机型较多,且涉及多天试验,精密度研究用临床样本需求较多,请问是否可以采用“在混合阴性临床样本中添加分析物”获得不同含量的精密度样本?
不建议采用在阴性临床样本中添加分析物的方式。研究用样本应尽量与预期适用的真实临床样本一致,并按照说明书描述的方式进行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和保存。如特定浓度的样本确实难以获得,可采用不同浓度的阳性样本及阴性样本进行混合。
39、同品种临床比对时,对比测试无法获得全部性能指标。是否可以针对可获得(比如文献、说明书中)的指标进行测试?
建议依据申报器械的技术指标,对申报器械和比对器械开展技术指标的性能实测比对。
40、导航定位类产品中“计划软件”以独立软件进行申报,是否可以与导航定位类产品进行同品种比对?
申报该计划软件并开展临床评价,可选取境内已上市导航定位类设备中的计划软件功能进行同品种比对。
41、超声内窥镜同品种对比时,同品种产品性能参数是否可考虑对于同品种产品的测试
通过合法途径,采用科学统一方法测试的同品种产品数据可以作为同品种产品数据的来源之一。
42、2D和3D含有荧光的电子镜能否进行同品种比对?
2D和3D含有荧光的电子镜可通过同品种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43、有源手术器械的同品种比对,差异需要进行动物试验,动物试验是否需要设计对照?
动物试验单组对照与否需要结合产品设计综合考虑,一般建议考虑对照。
44、如申请一款电生理导管,含除颤功能,国内有一款已上市的同类产品,是进口器械,由于国内无含除颤功能的导管,且无特别合适的分类目录,能否通过性能对比测试及动物试验作为支持性证据,走同品种比对的路径?
如除颤功能指通过低能量脉冲波刺激,用来寻找异常信号的源头,而不是通过向心脏释放高强度的电流,使心脏肌肉瞬间全部去极化,让心脏恢复正常的节律,即该功能用于心脏电生理标测,可考虑与已上市产品进行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
45、灌流器变更预期用途,新增用途“用于清除患者体内外源性毒物”,需临床评价,是否可以用台架试验(体外模拟临床)进行验证?
可以通过同品种路径开展临床评价,可用台架试验验证清除外源性毒物的适用范围。
46、已批准的进口血液透析器,由于从MDD到MDR转换需重新验证,导致部分参数如清除率发生变化,产品本身无变化,是否可以只通过非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性?
产品本身无变化但实测数值发生变化,应阐述变化的理由。
47、射频医美产品临床试验设计,评价指标如何设定?
如用于改善皱纹,主要评价指标可设为独立盲评研究者照片评估的全脸皱纹FWCS的改善率。
48、高频主机适配不同能量输出的设备,其中一部分适配单极和双极电刀,属于豁免目录,在临床评价报告中如何体现这部分? 同时,由于主机适配器械能用于7mm血管闭合,应该采用何种评价路径进行评价?
属于豁免目录范围,可参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所述内容进行对比,按《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比对资料。如同时用于7mm血管闭合,该部分超出《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所述内容范围,建议通过同品种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49、同品种产品国内外无相关文献,是否依然可以走同品种评价路径?
可以,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除了文献,还包括临床经验数据、不良事件数据等。
50、临床试验是接受中国+海外临床数据,还是将中国纳入国际多中心研究?
可以参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51、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性能研究中,关于融合、插入/缺失等变异,如何考虑入组病例的代表性和样本例数?
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性能研究中,入组人群应能够代表产品目标人群的各种特征,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性能。针对融合、插入/缺失等变异,申报产品应明确能够检测的融合及插入/缺失具体类型。在整体病例数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前提下,基于PCR技术的产品,检测范围内的每种具体变异类型均应入组一定数量的病例;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产品,临床试验应对临床发生频率较高的变异类型充分纳入,对于检测范围内的临床发生频率较低的变异类型,可结合产品设计考虑病例的纳入情况,如:基于扩增子建库方法的产品同一套扩增引物下,基因变异的病例数可合并统计,每套扩增引物应有一定的病例数进行评价,基于探针捕获建库方法的产品同一套捕获探针下,基因变异的病例数可合并统计,每套捕获探针应有一定的病例数进行评价。
52、药物已在境内上市,药物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未在境内上市,是否可以选择境外已上市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伴随诊断用途?
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如选择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的路径提供伴随证据,原则上所选择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应为境内已上市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如果所伴随的抗肿瘤药物在境内注册时,开展的关键性药物临床试验中所使用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为境外产品,未在国内上市,且除此以外,无境内已上市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可以选择该境外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
53、对于淋巴细胞亚群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临床试验受试者的选择应注意什么
淋巴细胞亚群检测试剂一般采用流式细胞技术,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红细胞裂解的全血样本中各类成熟淋巴细胞亚群的百分比和/或绝对值,包括T淋巴细胞、辅助/诱导T淋巴细胞、抑制/细胞毒T淋巴细胞、B淋巴细胞、自然杀伤细胞,临床上主要用于人体免疫功能状态的评估。
为充分评价产品的临床性能,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适用人群(目标人群),且应能够代表目标人群的特征。对于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受试人群应为临床上可能存在淋巴细胞亚群异常的人群,包括肿瘤、血液病、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以及艾滋病患者等免疫功能低下/缺陷患者,各类疾病患者均应有一定数量。对于不同的淋巴细胞亚群,入组样本应尽量覆盖标志物的不同水平。
建议申请人综合考虑产品特点及预期用途等,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临床试验机构,以保证受试人群的代表性。
54、GB 4793-2024和GB/T 42125.1-2024标准如何执行,检验报告如何要求
GB 4793-202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GB/T 42125.1-202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均部分代替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93-2024应与GB/T 42125系列标准配套使用。由于GB/T 42125.1-2024标准包含了GB 4793-2024的技术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因此,如果产品满足GB/T 42125.1-2024,则认为也满足GB 4793-2024。在以上标准的执行中,可以将GB 4793-2024和GB/T 42125.1-2024标准合并进行检验,在出具GB/T 42125.1-2024全项检验报告时,可在检验结论中表述为“符合GB/T 42125.1-2024和GB 4793-2024的要求”,或在备注信息中表述为“GB/T 42125.1-2024标准包含了GB 4793-2024技术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
55、包含双极头组件的髋关节系统类产品,其适用范围应如何规定
对于包含双极头组件的髋关节系统类产品,建议适用范围可规定为:该产品作为骨水泥型或非骨水泥型髋关节假体,适用于全髋关节置换。双极头用于半髋关节置换。
56、含三氯生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需选择哪种方式进行货架有效期验证
建议选择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该类产品的货架有效期。
57、如何制定髋臼杯抗变形性能指标可接受限值
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实测数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髋臼杯自身抗变形性能指标,髋臼外杯和内衬组配系统的抗变形性能作为研究资料形式提供。髋臼杯抗变形性能测试试验终止的条件是2%,一般不直接作为髋臼杯抗变形性能指标可接受限值。
58、眼科诊断设备,产品组成中含独立软件,申报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眼科诊断设备,除自身所含嵌入式软件组件外,通常还需配套专用型独立软件使用(通常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如通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来实现图像显示和处理等功能。
产品注册申报时,两部分软件均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软件研究资料及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对于配套独立软件,应在结构及组成中体现并明确发布版本。
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分别明确两部分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及版本命名规则,明确独立软件的软件运行环境。软件功能要求中应分别体现两部分软件各自的功能。如为进口产品,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应包括独立软件。
59、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临床试验应注意哪些事项
目前批准的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产品,预期用途一般为:用于除人乳头瘤病毒(以下简称“HPV”)16、18型外,其他高危型 HPV(hrHPV)检测阳性的 30 岁及以上女性人群,帮助识别是否需要进行阴道镜检查,达到分流管理的目的。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建议为采用HPV核酸检测进行宫颈癌筛查后非16、18型HPV高危型阳性病例,临床试验病例入组过程中所用HPV核酸检测试剂应为经临床评价适用于宫颈癌筛查的试剂。临床试验应避免入组已经确定需要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群。
2)临床试验过程中HPV检测、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宫颈细胞学检查建议尽量使用同一份样本,如客观因素导致临床试验不能使用同一份样本,建议使用同一时期采集的样本。
3)临床试验过程中,针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各临床试验机构应设置统一的判读标准,试验过程中应有合理的质控,细胞学分流的性能应符合临床预期。
如宫颈癌相关基因甲基化产品还宣称对于HPV 16、18型阳性患者,可结合其他检查结果或风险因素综合评估,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则应针对此用途单独提供充分的临床证据。
60、肘关节产品关节运动范围研究应考虑哪些因素
关节运动范围的评估包含肘关节假体产品所有适用的旋转模式(如屈曲/伸展、旋前/旋后、内旋/外旋、内翻/外翻、松弛位移等),提供肘关节假体部件组合的最差情况选择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61、基于PCR方法学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是否可以纳入二级基因变异
伴随诊断试剂的二级基因变异是指具有明确的临床意义,已列入国内外权威诊疗指南、得到临床普遍认可,临床医生可以根据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对检测的基因变异进行应用,为患者诊疗过程提供指导,但针对中国人群尚无明确伴随诊断证据的基因变异。
基于技术特点差异,不同方法学(如PCR和NGS)伴随诊断试剂最佳的临床应用场景可能不同。对于PCR技术,原则上更适合建立单项或几项具有联检意义的伴随诊断基因变异检测,特别情况下,如个别二级基因变异临床意义明确、纳入检测具有显著临床价值,且技术可行,也可考虑适当纳入。
但与NGS相比,PCR技术不适合建立过大的panel进行联合检测。
申请人在进行伴随诊断试剂的产品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点和临床应用场景,科学合理纳入二级基因变异,并进行充分验证和确认。
62、肘关节产品技术要求中型号规格划分需包含哪些内容
可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例如肱骨干/尺骨干的宽度、厚度、长度、铰链部位孔直径和宽度,衬套的直径、厚度、长度,铰链钉的直径、长度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关节面限制程度、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
63、对于整形美容用注射材料的具体使用方式,准备注册资料时需要注意什么
应在设计开发阶段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方式。
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明确此次申报的产品为单个疗程使用还是多个疗程使用。
对于申报单个疗程使用的产品,应明确单个疗程的注射次数(如单次注射、包含首次注射及*次补充注射、包含连续*次注射),对于涉及补充注射或连续多次注射的产品,还应明确各次注射的最短间隔时间。应明确每次注射的剂量,包括单次单处最大用量、单次个体最大用量。
对于申报多个疗程使用的产品,应参照上述内容明确每个疗程的具体使用方式。如各疗程间使用方式不同,应分别明确。此外还应明确各疗程的间隔时间。
根据申报的使用方式不同,应充分提供相应安全、有效性的支持证据。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单个疗程或多个疗程使用;各疗程的间隔时间(如适用);每个疗程的注射次数(如“本产品单个疗程仅包含单次注射”或“本产品单个疗程包含首次注射及*次补充注射”或“本产品单个疗程包含连续*次注射”)、各次注射的最短间隔时间(如适用);每次注射的剂量,包括首次注射/后续注射或补充注射的单次单处最大用量、单次个体最大用量。
注意:单次治疗、单个周期均视为单个疗程;多次治疗、多个周期均视为多个疗程;各次治疗、各周期均视为各疗程;每次治疗、每个周期均视为每个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