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在其官网分享并解答了多个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的相关问题。为方便大家查询,现将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Q:根据《2023年版GMP指南:厂房设施与设备》第543页的4.3.5.4建造材料 “制药设备和管道系统广泛使用不锈钢,不锈钢的高强度性、耐腐蚀的特点能满足生产和热消毒的要求。然而,热塑性材料可以提供改进的质量或更低的成本。便宜一点的塑料,如pp和pvc可以在非制药用水系统使用。其他的,比如聚偏氟乙烯pvdf可提供更强的抗热能力,可能适合应用于制药用水。” 第545页表4-17 水系统设计和安装关键因素的相对比较中,pvdf各方面优于304L管道。 请问: 1、作为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用工艺用水,是否属于非制药用水系统的范畴? 2、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用纯化水系统,是否可以采用PVDF材质的管道系统? 您好!1.根据《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工艺用水是医疗器械产品实现过程中使用或接触的水的总称,主要包括纯化水、注射用水和灭菌注射用水,还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用纯化水、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分析实验室用水等。工艺用水主要用于产品的组成成分;试剂的配制;零部件、半成品或外协件、成品、包装材料的清洁;产品的检验;洁净环境的清洁;洁净室(区)内直接接触产品的工装、工位器具、设施设备的清洁;洁净室(区)内工作服及人员的清洁等。2.工艺用水的储罐、输送管道应当选用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不对工艺用水造成污染和影响,行业内常使用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304或316L不锈钢材质的工艺用水系统。若使用其他材质,应结合工艺用水的类别、用途、管道的清洗消毒方式等进行评估,确保无不良因素的引入以及制备的工艺用水持续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Q:无菌医疗器械上市后生产留样问题咨询: 产品生产批次有A、B、C,灭菌批次均为a,请问留样是否可以按照灭菌批进行留样,即留样A、B、C三批中任意一批?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留样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中的描述“(五)留样比例或数量 2.对于无菌产品,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当留样”。是否可以解释上述中的留样办法? 您好!可以。产品留样指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保存的、用于质量追溯或调查以及产品性能研究留存的中间产品、成品等。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制定留样管理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留样及观察。 Q:《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中规定“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产品通过对灭菌前后的产品物理性能(技术要求项目)进行检验,验证灭菌工艺并不影响产品的物理性能。请问是否能通过提供该验证材料,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可以通过灭菌前的过程检验对产品物理性能进行控制呢? 您好,企业应结合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及产品本身的特点,对后续加工工序对产品物理性能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验证,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适宜的成品检验规程,确保产品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Q:1、我司已获证PCR产品所用的引物、探针供应商为B公司。注册之初,选用的引物的纯化方式为PAGE纯化,探针的纯化方式为HPLC纯化,企业内部制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引物为PAGE纯,探针为HPLC纯 并附在技术要求附录;现该供应商产品升级优化,拟淘汰引物的PAGE纯化方式,欲将引物纯化方式统一升级为HPLC纯化(纯度更高、成本更低)。供应商提供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关于纯化方式变化的说明:引物的纯化方式由PAGE变更为HPLC,提高了引物纯度,对合成的引物序列及实验结果无影响。问题:该引物纯化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供应商,也未改变引物序列,且根据厂家提供的纯度质控标准可知,HPLC比PAGE质量更高,请问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该说明将引物的内部验收标准变更为不低于PAGE纯,采购该HPLC纯化的引物用于产品生产? 您好!引物由PAGE纯变更为HPLC纯,引物在制备过程中选择的纯化方式不同,纯化方式的不同会导致引物纯度不一致。引物纯度的变化一方面会影响配成PCR反应体系,虽然引物序列无变化,但是纯度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最终PCR反应体系;另一方面,在企业生产PCR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过程中,引物的稀释倍数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需对由引物纯化方式变化带来的一系列相关变化进行研究,确认是否对终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有影响。且此变更涉及产品技术要求相关内容,应申请注册变更。 Q:我司已获证PCR产品的技术要求上附录已明确Taq聚合酶供应商是P公司,对应的目录号和规格是M1规格:5000u、1ml/支规格。我司该产品批量生产后,用量较大,企业拟购买15ml/瓶的大包装,15ml/瓶的大包装更经济,也可以减少1ml/支小包装可能带来的瓶间差,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15ml/瓶对应的目录号和规格是M1S包装规格:10ml或15ml。供应商向我司出具正式说明:15ml/瓶的大包装与1ml/支规格,除了装量、目录号不同外,其他标准要求均一致。考虑目录号及规格装量等均不是物料的质量标准,请问,仅仅是目录号及规格装量改变、关键原材料Taq酶的供应商不改变、技术要求附录的质量标准和内部检验质量要求不改变,企业能否采购15ml/瓶大包装规格用于生产? 您好!若Taq聚合酶仅为装量改变,变更应考虑原料的开封稳定性;若经过验证开封稳定性可接受且不影响原料、终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可进行变更。但此变更涉及产品技术要求相关内容,应申请注册变更。 Q:老师你好,我想请问美国境外注册人持证产品便携式制氧机,想在中国境内办理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但不转移生产,产品仍在境外美国生产基地生产,该产品首次注册是否需要境外体系核查?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拟检查品种及相关研制、生产场地的建议,通过风险评估和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检查任务。 Q:1、我司生产明胶海绵栓塞微球(13-07-08)产品,通过研判,不属于《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问:上述产品能否进行委托生产进行注册申报。 您好!贵司生产的产品应通过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等多方面进行研判,并与《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进行逐一对比,若属于《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则不能委托生产,反之则可以委托生产。注册申报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 Q:老师:您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中:“第四部分性能要求(一)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无需放入产品技术要求中,如:疲劳性能及生物相容性等”,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又含有疲劳性能(如:YY 0017-2016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4.2.3条款要求“制造商应对接骨板在106周期载荷条件下的疲劳强度进行规定”,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规定检验规程需要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 请问:这种情况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需要规定疲劳性能及生物相容性等研究性能的项目? 您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中规定“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请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相关要求制定成品检验规程,并加强对产品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